This directory combines historical reference rows with separately labelled national sources. Read the source title, observation date, printed units and conditions on each entry. National source observations do not establish all measures applicable to a shipment.

China Customs Tariff for HS Code 040610

Dairy produce; fresh cheese (including whey cheese), not fermented, and curd

China 2026 national import schedule — base edition and accompanying provisional/quota references

10,263 official source entries are searchable. Checked 2026-09-22; edition published 2025-12-31.

The 2026 base import schedule covers 8,972 national codes and 392 additional EX scopes across 96 non-reserved chapters. MFN, agreement, preferential and ordinary columns remain separate, with original country abbreviations, specific-duty markers and legal notes. The earlier provisional and quota tables remain separately labeled references. This edition took effect on 1 January 2026; subsequent amendments, trade remedies, product scope, origin and quota eligibility still require review. No rate preference or total import charge is selected. Export tariff pages are excluded.

Original source definitions and general notes

规则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附件。《税则》包括规则与说明、 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三个部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定期编纂、发布《税则》,解释《税则》的税目、税率。 一、进口税则 进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 品名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栏目。 (一)关税税目 关税税目以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由税则号列(以下简称税号) 和目录条文等组成。其中,税号在税则号列栏中列示,目录条文在货品名称栏中列示。税号采用8 位数字编码结构,前6 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与《协调制度》保持一致;第7、8 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是依据《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和方 法,根据我国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 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号。 (二)最惠国税率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相 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 惠国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 (1)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164 个,包括: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阿富汗、阿根廷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苏丹国、爱尔兰、爱沙尼亚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 亚联邦、奥地利共和国、巴巴多斯、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拉圭共和国、巴林王国、巴拿马共 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北马其顿共和国、贝宁共和国、比利时王国、秘鲁共和国、冰岛共和国、波兰共 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伯利兹、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韩民国、丹麦王国、德意 志联邦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克国、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俄罗斯联邦、厄瓜多 尔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斐济共和国、芬兰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刚果民 主共和国、哥伦比亚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格林纳达、格鲁吉亚、古巴共和国、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 国、海地共和国、荷兰王国、黑山、洪都拉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 加拿大、加纳共和国、加蓬共和国、柬埔寨王国、捷克共和国、津巴布韦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卡塔尔国、科摩罗联盟、 科特迪瓦共和国、科威特国、克罗地亚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利比 里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公国、卢森堡大公国、卢旺达共和国、罗马尼亚、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尔代夫共 和国、马耳他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来西亚、马里共和国、毛里求斯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 蒙古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摩洛哥王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墨西哥合众国、纳米比亚 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尼泊尔、尼加拉瓜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挪威王国、葡萄牙共和国、日本国、 瑞典、瑞士联邦、萨尔瓦多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塞舌尔共和国、 沙特阿拉伯王国、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 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王国、苏里南共和国、所罗门群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泰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汤加王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土耳其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危地马拉共和国、委内瑞拉玻利瓦 尔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乌干达共和国、乌克兰、乌拉圭东岸共和国、西班牙王国、希腊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新西 兰、匈牙利、牙买加、亚美尼亚共和国、也门共和国、以色列国、意大利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约旦哈 希姆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智利共和国、中非共和国、中国澳门、中国台北、中国香港。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共33 个,包括:阿尔及利 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阿塞拜疆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波多黎各自由 1

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法罗群岛、法属波利尼西亚海 外领地、格陵兰岛、基里巴斯共和国、库克群岛、黎巴嫩共和国、利比亚国、马约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公国、南 苏丹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圣马力诺共和国、圣皮埃尔和密克隆海外领地、苏丹共和国、 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瓦利斯和富图纳海外领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新喀里多尼亚海外领地、伊拉克共和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最惠国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 征方式征收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列明;其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 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三)协定税率 1.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际条约、协 定有关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古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 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 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智利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 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 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51031010)和毛条(税 号51051000、51052100 和5105290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加坡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 物,适用协定税率。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秘鲁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部 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瑞士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冰岛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 定税率。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大韩民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协定税率。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牛肉(税号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 和02023000, 2026 年触发水平214556 吨)和奶粉(税号04022100 和04022900,2026 年触发水平29931 吨)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当 上述税号的牛肉或奶粉进口累计达到当年相应触发水平,将根据相关规定征收关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羊毛(税号 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5103101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 应的协定税率。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格鲁吉亚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2

协定税率。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部分进 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食糖(税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 17019920 和1701999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5)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 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 10 个东盟成员国,以及澳大利亚联邦、日本国、大韩民国、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按照协定“关税差异” 等条款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RCEP 原产国来适用我国在RCEP 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相应的协定税率。同时允许进口商申 请适用我国在RCEP 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或者在进口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适用 我国对与该货物生产相关的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尼加拉瓜共和国的部分进 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尼加拉瓜共和国的食糖(税号17011300、17011400、17019910、17019920 和17019990), 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厄瓜多尔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原产于洪都拉斯的部分 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马尔代夫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22)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香港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零关税。 (23)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澳门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零关税。 (24)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规定,原产于中国台北的部分进口货物,参照适用协定税率。 2.协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协定税率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栏左侧,标示协定税率。实行从量计征、 复合计征方式征收的,以及涉及关税配额的,在协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协定税率栏右侧,标示对应的协定的中文简称 和英文代码。 (2)各项协定名称、适用国家或者地区、对应的中文简称和英文代码,如下表所示。 协定及对应简称、代码表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 1 《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亚太 AP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 古国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 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 2 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 东盟 AS 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 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3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 3 智利共和国 智 CL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 4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巴 PK 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 5 新西兰 新西兰 NZ 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 6 新加坡共和国 新加坡 SG 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 7 秘鲁共和国 秘 PE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 8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 哥 CR 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 9 瑞士联邦 瑞 CH 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 10 冰岛共和国 冰 IS 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 11 大韩民国 韩 KR 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 12 澳大利亚联邦 澳 AU 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 13 格鲁吉亚 格 GE 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 14 毛里求斯共和国 毛 MU 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 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 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 东盟 R AS R 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 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澳大利亚联邦 澳 R AU R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 15 协议 日本国 日 R JP R 大韩民国 韩 R KR R 新西兰 新西兰 R NZ R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 16 柬埔寨王国 柬 KH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17 尼加拉瓜共和国 尼 NI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18 厄瓜多尔共和国 厄 EC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4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 19 塞尔维亚共和国 塞 RS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 20 洪都拉斯共和国 洪 HN 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 21 马尔代夫共和国 马 MV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22 中国香港 港 HK 排〉货物贸易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23 中国澳门 澳门 MO 排〉货物贸易协议》 24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规定 中国台北 台 TW (四)特惠税率 1.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家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 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原产于阿富汗、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多哥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柬 埔寨王国、科摩罗联盟、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 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 尼泊尔、尼日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苏丹共和国、所罗门群岛、索 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也门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等43 国的 100%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2)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 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 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2.特惠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特惠税率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 (2)特惠税率栏左侧,标示特惠税率。对于关税配额产品,在特惠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注明“仅关税配额内税率为0”。 (3)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1)中阿富汗等43 国的适用100%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标示为“惠 LD”。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2)中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标示为“亚太AP”; 原产于上述1(3)中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分别标示为“柬KH”、“老LA”、 “缅MM”。 (五)普通税率 1.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 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普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普通税率在普通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征 收的,在普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六)关税配额税率 5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对下列货物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1)小麦(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963.6 万吨,包括税号:10011100、10011900、10019100、 10019900、11010000、11031100、11032010。 (2)玉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720 万吨,包括税号:10051000、10059000、11022000、11031300、 11042300。 (3)大米(包括其粉、粒)。其中,长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266 万吨,包括税号:10061021、 10061081、10062020、10063020、10064020、11029021、11031931;中短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 为266 万吨,包括税号:10061029、10061089、10062080、10063080、10064080、11029029、11031939。 (4)食糖。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194.5 万吨,包括税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 17019920、17019990。 (5)羊毛。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28.7 万吨,包括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51031010。 (6)毛条。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8 万吨,包括税号:51051000、51052100、51052900。 (7)棉花。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89.4 万吨,包括税号:52010000、52030000。 (8)化肥。其中,尿素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330 万吨,税号:31021000;三元复合肥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 为345 万吨,税号:31052000;磷酸氢二铵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690 万吨,税号:31053000。 2.关税配额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关税配额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最惠国税率栏中的(%)也适用于关税配额税率(如“关税配额税率:1” 表示该税目对应的关税配额税率为1%)。 (七)进口暂定税率 1.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的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 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暂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暂定税率为8%)。实行从量计征、复 合计征方式征收的,或暂定税率适用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关税配额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3)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八)税率的适用顺序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其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且无暂定税率的,适用最惠国税率。 适用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 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九)实施时间 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二、出口税则 出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 品名称、出口税率等栏目。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与进口税则相同,不单独列明。出口货物的 商品归类,按照进口税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关税税目 关税税目与进口税则关税税目相同。税目税率表中仅标示征收出口税率或实行暂定税率的税目。 (二)出口税率 1.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 6

2.出口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出口税率在出口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暂定税率 1.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暂定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暂定税率在出口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出口暂定税率为8%)。 (2)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出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四)税率的适用顺序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五)实施时间 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三、其他规则与说明 (一)计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 础确定。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 险费为基础确定。 (二)计税方式 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 (三)原产地 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 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关税措施 1.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 依法对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补贴税、临时保障措施关税,由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2.按对等原则采取的关税措施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不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 款,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报复性关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 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采取征收报复性关税等措施。征 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范围、适用国别或者地区、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后执行。 4.税率适用顺序 7

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按对等原则采取的关税措施、报复性关税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下列两项 税率中较高者: (1)因采取规定措施对相关货物所实施的最高税率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规定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 (2)普通税率。 (五)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执行。 (六)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税事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本版税则编纂说明 《税则(2026)》编纂涉及的文件包括: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 年第13 号);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 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 年第11 号)。 在下一版本税则发布之前,本版税则如有调整,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作出的规定执行。 8

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本税则目录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 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 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 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 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 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 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 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 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 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 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 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 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税则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6

Official schedule and source documentation

Official entries matching 040610

0406.1000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 乳酪及凝乳:

-鲜乳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 包括乳清乳酪;凝乳

2026 full schedule — 最惠国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12
2026 full schedule — 协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东盟AS,智CL,新西兰NZ,秘PE,哥CR,冰IS, 澳AU,格GE,毛MU,柬KH,马MV,港HK,澳门 MO 2.4 韩KR 4.8 瑞CH 6 巴PK 8 东盟RASR,韩RKRR 8.3 日RJPR 8.4 塞RS 9.6 尼NI 9.9 厄EC 12 澳RAUR,新西兰RNZR
2026 full schedule — 特惠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惠LD
2026 full schedule — 普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90
Source notes and context notes
  • 2026 base edition, effective 1 January 2026. Read the original general rules, chapter notes, quota requirements, origin conditions, footnote symbols and subsequent measures. No preference or shipment total is selected.
  • Full-schedule PDF page 99; numbered entry 467
  • PDF page 96: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注释: 一、所称“乳”,是指全脂乳及半脱脂或全脱脂的乳。 二、税目04.03 所称“酸乳”可以浓缩或调味,可以含糖或其他甜味物质、水果、坚果、可可、巧克力、调味香料、咖啡 或咖啡提取物、其他植物或植物的部分、谷物或面包制品,但添加的任何物质不能用于全部或部分取代任何乳成分, 而且产品需保留酸乳的基本特征。 三、税目04.05 所称: (一)“黄油”,仅指从乳中提取的天然黄油、乳清黄油及调制黄油(新鲜、加盐或酸败的,包括罐装黄油),按重量 计乳脂含量在80%及以上,但不超过95%,乳的无脂固形物最大含量不超过2%,以及水的最大含量不超过16%。 黄油中不含添加的乳化剂,但可含有氯化钠、食用色素、中和盐及无害乳酸菌的培养物。 (二)“乳酱”是一种油包水型可涂抹的乳状物,乳脂是该制品所含的唯一脂肪,按重量计其含量在39%及以上,但 小于80%。 四、乳清经浓缩并加入乳或乳脂制成的产品,若同时具有下列三种特性,则视为乳酪归入税目04.06: (一)按干重计乳脂含量在5%及以上的; (二)按重量计干质成分至少为70%,但不超过85%的; (三)已成形或可以成形的。 五、本章不包括: (一)不适宜供人食用的死昆虫(税目05.11); (二)按重量计乳糖含量(以干燥无水乳糖计)超过95%的乳清制品(税目17.02); (三)以一种物质(例如,油酸酯)代替乳中一种或多种天然成分(例如,丁酸酯)而制得的产品(税目19.01 或21.06); 或 (四)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计干质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过80%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清蛋白浓缩物)(税目35.02) 及球蛋白(税目35.04)。 六、税目04.10 所称“昆虫”是指全部或部分食用的死昆虫,新鲜的、冷藏的、冷冻的、干燥的、烟熏的、盐腌或盐渍的; 以及适合供人食用的昆虫的细粉和粗粉。但本税目不包括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食用的死昆虫(第四类)。 子目注释: 一、子目0404.10 所称“改性乳清”,是指由乳清成分构成的制品,即全部或部分去除乳糖、蛋白或矿物质的乳清、加入 天然乳清成分的乳清及由混入天然乳清成分制成的产品。 二、子目0405.10 所称“黄油”,不包括脱水黄油及印度酥油(子目0405.90)。
Official source for this code
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Reported average: 12%.

Source year: 2023. Classification: HS 2022 (H6). Checked 2026-09-14.

National lines included: 1 of 1. Excluded from the average: 0.

Reported ad-valorem range: 12%–12%.

Reported historical ad-valorem MFN simple average for 2023, not a national tariff schedule. No preferential rates, additional duties, VAT, excise or import permissions are determined.

Not a current 2026 national duty. The HS6 average does not determine the duty of a particular national subdivision, origin or shipment.

WITS observation for this code and year

UN Comtrade H6 descriptions (HS 2022)

WITS API definitions: reported averages and excluded national lines

Direct HS code answer for China

China HS Code 040610: 12.00% (2023 MFN average)

The source reports an indicative HS6 MFN average of 12.00% (2023 MFN average) for Dairy produce; fresh cheese (including whey cheese), not fermented, and curd.Source status: not assessed. Verify the exact national tariff line, origin treatment, taxes, restrictions, and current customs guidance before using this information in a declaration.

Customs tariff summary

Country
China
HS / tariff code
040610
Description
Dairy produce; fresh cheese (including whey cheese), not fermented, and curd
Chapter
04 —
Heading
0406
Subheading
040610
Indicative MFN HS6 average
12.00% (2023 MFN average)
VAT / tax
Check local VAT and excise rules for the import destination.
Unit / basis
Not listed in this tariff line
Source / vintage
WITS / UNCTAD TRAINS — 2023 MFN HS6 reference

Historical MFN average

12.00% (2023 MFN average)

Import permission

not asse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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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HS Code
040610
Chapter
04 —
Heading
0406
Subheading
040610

Compare HS code 040610 across GCC countries

Each destination shows its own source label. Oman uses its national schedule; Qatar and UAE entries may cite their separately published references and unresolved exceptions. Other entries retain the historical GCC reference. National codes, duty notes, restrictions and tax treatment can differ; verify with the destination customs authority.

Related HS Codes (Heading 0406)

HS CodeDescriptionDuty
040620Dairy produce; cheese of all kinds, grated or powdered12.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040630Dairy produce; cheese, processed (not grated or powdered)12.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040640Dairy produce; cheese, blue-veined and other cheese containing veins produced by Penicillium roqueforti (not grated, powdered or processed)15.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040690Dairy produce; cheese (not grated, powdered or processed), n.e.c. in heading no. 040612.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Data source: WITS/UNCTAD TRAINS (MFN 2022). Values are indicative HS6 MFN averages, not shipment-specific applied rates. Import permission and restrictions are not assessed. Historical reference rates exclude VAT, excise and other national measures. Separate national entries preserve the columns printed by their source; these are not a complete shipment assessment. Full discla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