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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 含附加含氧基的羧酸及其酸酐、 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 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 硝化衍生物: › -含醇基但不含其他含氧基的羧 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 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衍生物:
--酒石酸盐及酒石酸酯
- 2026 full schedule — 最惠国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 6.5
- 2026 full schedule — 协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 0 东盟AS,智CL,新西兰NZ,秘PE,哥CR,瑞CH, 冰IS,韩KR,澳AU,格GE,毛MU,东盟RASR,澳 RAUR,韩RKRR,新西兰RNZR,柬KH,尼NI,厄 EC,塞RS,马MV,港HK,澳门MO 3.5 日RJPR 4 巴PK
- 2026 full schedule — 特惠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 0 惠LD
- 2026 full schedule — 普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 30
Source notes and context notes
- 2026 base edition, effective 1 January 2026. Read the original general rules, chapter notes, quota requirements, origin conditions, footnote symbols and subsequent measures. No preference or shipment total is selected.
- Full-schedule PDF page 375; numbered entry 2267
- PDF page 338: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税目只适用于: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同一有机化合物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异构体的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但无环烃异构体的混合物(立体异 构体除外),不论是否饱和,应归入第二十七章; (三)税目29.36至29.39的产品,税目29.40的糖醚、糖缩醛、糖酯及其盐类和税目29.41的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 定义; (四)上述(一)、(二)、(三)款产品的水溶液; (五)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二)、(三)款的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 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六)为了保存或运输的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各 款产品; (七)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着色剂、气味剂或催吐剂的上述(一)、(二)、(三)、(四)、 (五)、(六)各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八)为生产偶氮染料而稀释至标准浓度的下列产品:重氮盐,用于重氮盐、可重氮化的胺及其盐类的耦合剂。 二、本章不包括: (一)税目15.04的货品及税目15.20的粗甘油; (二)乙醇(税目22.07或22.08); (三)甲烷及丙烷(税目27.11); (四)第二十八章注释二所述的碳化合物; (五)税目30.02的免疫制品; (六)尿素(税目31.02或31.05); (七)植物性或动物性着色料(税目32.03)、合成有机着色料、用作荧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合成有机产品(税目 32.04)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税目32.12); (八)酶(税目35.07); (九)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及类似物质,制成片、条或类似形状作为燃料用的,以及包装容器的容 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税目36.06); (十)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税目38.13);零售包装的除墨剂(税目38.24);或 (十一)光学元件,例如用酒石酸乙二胺制成的(税目90.01)。 三、可以归入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品,应归入有关税目中的最后一个税目。 四、税目29.04至29.06、29.08至29.11及29.13至29.20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均包括复合衍生物,例如, 卤磺化、卤硝化、磺硝化及卤磺硝化衍生物。 硝基及亚硝基不作为税目29.29的含氮基官能团。 税目29.11、29.12、29.14、29.18及29.22所称“含氧基”,仅限于税目29.05至29.20的各种含氧基(其特征为有机 含氧基)。 五、 (一)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构成的酯应归入有关税目中的最后一个 税目。 (二)乙醇与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所构成的酯,应按有关酸基化合物归类。 (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 1.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税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的无机盐,例如,含酸基、酚基或烯醇基的化合物及有机 碱的无机盐,应归入相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税目; 2.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税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之间生成的盐,应按生成该盐的碱或酸(包括酚基或烯醇 基化合物)归入本章有关税目中的最后一个税目; 3.除第十一分章或税目29.41的产品外,配位化合物应按该化合物所有金属键(金属—碳键除外)“断开” 所形成的片段归入第二十九章有关税目中的最后一个税目。 (四)除乙醇外,金属醇化物应按相应的醇归类(税目29.05)。 328
- PDF page 339: (五)羧酸酰卤化物应按相应的酸归类。 六、税目29.30及29.31的化合物是指有机化合物,其分子中除含氢、氧或氮原子外,还含有与碳原子直接连接的其他非 金属或金属原子(例如,硫、砷或铅)。 税目29.30(有机硫化合物)及税目29.31(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不包括某些磺化或卤化衍生物(含复合衍生物)。 这些衍生物分子中除氢、氧、氮之外,只有具有磺化或卤化衍生物(或复合衍生物)性质的硫原子或卤素原子与碳 原子直接连接。 七、税目29.32、29.33及29.34不包括三节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 元酸构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 本条规定只适用于由本条所列环化功能形成环内杂原子的化合物。 八、税目29.37所称: (一)“激素”包括激素释放因子、激素刺激和释放因子、激素抑制剂以及激素抗体; (二)“主要起激素作用”,不仅适用于激素衍生物以及主要起激素作用的结构类似物,也适用于在本税目所列产品 合成过程中主要用作中间体的激素衍生物以及结构类似物。 子目注释: 一、属于本章任一税目项下的一种(组)化合物的衍生物,如果该税目其他子目未明确将其包括在内,而且有关的子目 中又无列名为“其他”的子目,则应与该种(组)化合物归入同一子目。 二、第二十九章注释三不适用于本章的子目。 本国子目注释: 本国子目2917.3611所称“精对苯二甲酸”,是白色针状结晶或粉末,密度约为1.510克/立方厘米,约在300℃升华。该 产品能溶于碱溶液,稍溶于热乙醇,不溶于乙醚、冰醋酸和氯仿,用于制造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和增塑剂等。主要技术 指标为:4-羧基苯甲醛(4-CBA)小于等于25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