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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Customs Tariff for HS Code 500720

Silk; woven fabrics, containing 85% or more by weight of silk or of silk waste other than noil silk

China 2026 national import schedule — base edition and accompanying provisional/quota references

10,263 official source entries are searchable. Checked 2026-09-22; edition published 2025-12-31.

The 2026 base import schedule covers 8,972 national codes and 392 additional EX scopes across 96 non-reserved chapters. MFN, agreement, preferential and ordinary columns remain separate, with original country abbreviations, specific-duty markers and legal notes. The earlier provisional and quota tables remain separately labeled references. This edition took effect on 1 January 2026; subsequent amendments, trade remedies, product scope, origin and quota eligibility still require review. No rate preference or total import charge is selected. Export tariff pages are excluded.

Original source definitions and general notes

规则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附件。《税则》包括规则与说明、 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三个部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定期编纂、发布《税则》,解释《税则》的税目、税率。 一、进口税则 进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 品名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栏目。 (一)关税税目 关税税目以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由税则号列(以下简称税号) 和目录条文等组成。其中,税号在税则号列栏中列示,目录条文在货品名称栏中列示。税号采用8 位数字编码结构,前6 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与《协调制度》保持一致;第7、8 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是依据《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和方 法,根据我国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 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号。 (二)最惠国税率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相 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 惠国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 (1)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164 个,包括: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阿富汗、阿根廷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苏丹国、爱尔兰、爱沙尼亚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 亚联邦、奥地利共和国、巴巴多斯、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拉圭共和国、巴林王国、巴拿马共 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北马其顿共和国、贝宁共和国、比利时王国、秘鲁共和国、冰岛共和国、波兰共 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伯利兹、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韩民国、丹麦王国、德意 志联邦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克国、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俄罗斯联邦、厄瓜多 尔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斐济共和国、芬兰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刚果民 主共和国、哥伦比亚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格林纳达、格鲁吉亚、古巴共和国、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 国、海地共和国、荷兰王国、黑山、洪都拉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 加拿大、加纳共和国、加蓬共和国、柬埔寨王国、捷克共和国、津巴布韦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卡塔尔国、科摩罗联盟、 科特迪瓦共和国、科威特国、克罗地亚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利比 里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公国、卢森堡大公国、卢旺达共和国、罗马尼亚、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尔代夫共 和国、马耳他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来西亚、马里共和国、毛里求斯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 蒙古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摩洛哥王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墨西哥合众国、纳米比亚 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尼泊尔、尼加拉瓜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挪威王国、葡萄牙共和国、日本国、 瑞典、瑞士联邦、萨尔瓦多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塞舌尔共和国、 沙特阿拉伯王国、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 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王国、苏里南共和国、所罗门群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泰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汤加王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土耳其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危地马拉共和国、委内瑞拉玻利瓦 尔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乌干达共和国、乌克兰、乌拉圭东岸共和国、西班牙王国、希腊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新西 兰、匈牙利、牙买加、亚美尼亚共和国、也门共和国、以色列国、意大利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约旦哈 希姆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智利共和国、中非共和国、中国澳门、中国台北、中国香港。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共33 个,包括:阿尔及利 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阿塞拜疆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波多黎各自由 1

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法罗群岛、法属波利尼西亚海 外领地、格陵兰岛、基里巴斯共和国、库克群岛、黎巴嫩共和国、利比亚国、马约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公国、南 苏丹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圣马力诺共和国、圣皮埃尔和密克隆海外领地、苏丹共和国、 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瓦利斯和富图纳海外领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新喀里多尼亚海外领地、伊拉克共和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最惠国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 征方式征收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列明;其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 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三)协定税率 1.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际条约、协 定有关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古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 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 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智利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 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 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51031010)和毛条(税 号51051000、51052100 和5105290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加坡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 物,适用协定税率。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秘鲁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部 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瑞士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冰岛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 定税率。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大韩民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协定税率。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牛肉(税号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 和02023000, 2026 年触发水平214556 吨)和奶粉(税号04022100 和04022900,2026 年触发水平29931 吨)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当 上述税号的牛肉或奶粉进口累计达到当年相应触发水平,将根据相关规定征收关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羊毛(税号 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5103101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 应的协定税率。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格鲁吉亚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2

协定税率。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部分进 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食糖(税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 17019920 和1701999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5)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 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 10 个东盟成员国,以及澳大利亚联邦、日本国、大韩民国、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按照协定“关税差异” 等条款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RCEP 原产国来适用我国在RCEP 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相应的协定税率。同时允许进口商申 请适用我国在RCEP 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或者在进口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适用 我国对与该货物生产相关的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尼加拉瓜共和国的部分进 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尼加拉瓜共和国的食糖(税号17011300、17011400、17019910、17019920 和17019990), 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厄瓜多尔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原产于洪都拉斯的部分 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马尔代夫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22)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香港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零关税。 (23)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澳门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零关税。 (24)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规定,原产于中国台北的部分进口货物,参照适用协定税率。 2.协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协定税率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栏左侧,标示协定税率。实行从量计征、 复合计征方式征收的,以及涉及关税配额的,在协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协定税率栏右侧,标示对应的协定的中文简称 和英文代码。 (2)各项协定名称、适用国家或者地区、对应的中文简称和英文代码,如下表所示。 协定及对应简称、代码表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 1 《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亚太 AP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 古国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 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 2 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 东盟 AS 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 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3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 3 智利共和国 智 CL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 4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巴 PK 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 5 新西兰 新西兰 NZ 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 6 新加坡共和国 新加坡 SG 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 7 秘鲁共和国 秘 PE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 8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 哥 CR 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 9 瑞士联邦 瑞 CH 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 10 冰岛共和国 冰 IS 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 11 大韩民国 韩 KR 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 12 澳大利亚联邦 澳 AU 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 13 格鲁吉亚 格 GE 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 14 毛里求斯共和国 毛 MU 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 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 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 东盟 R AS R 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 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澳大利亚联邦 澳 R AU R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 15 协议 日本国 日 R JP R 大韩民国 韩 R KR R 新西兰 新西兰 R NZ R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 16 柬埔寨王国 柬 KH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17 尼加拉瓜共和国 尼 NI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18 厄瓜多尔共和国 厄 EC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4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 19 塞尔维亚共和国 塞 RS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 20 洪都拉斯共和国 洪 HN 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 21 马尔代夫共和国 马 MV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22 中国香港 港 HK 排〉货物贸易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23 中国澳门 澳门 MO 排〉货物贸易协议》 24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规定 中国台北 台 TW (四)特惠税率 1.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家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 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原产于阿富汗、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多哥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柬 埔寨王国、科摩罗联盟、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 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 尼泊尔、尼日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苏丹共和国、所罗门群岛、索 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也门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等43 国的 100%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2)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 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 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2.特惠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特惠税率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 (2)特惠税率栏左侧,标示特惠税率。对于关税配额产品,在特惠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注明“仅关税配额内税率为0”。 (3)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1)中阿富汗等43 国的适用100%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标示为“惠 LD”。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2)中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标示为“亚太AP”; 原产于上述1(3)中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分别标示为“柬KH”、“老LA”、 “缅MM”。 (五)普通税率 1.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 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普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普通税率在普通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征 收的,在普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六)关税配额税率 5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对下列货物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1)小麦(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963.6 万吨,包括税号:10011100、10011900、10019100、 10019900、11010000、11031100、11032010。 (2)玉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720 万吨,包括税号:10051000、10059000、11022000、11031300、 11042300。 (3)大米(包括其粉、粒)。其中,长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266 万吨,包括税号:10061021、 10061081、10062020、10063020、10064020、11029021、11031931;中短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 为266 万吨,包括税号:10061029、10061089、10062080、10063080、10064080、11029029、11031939。 (4)食糖。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194.5 万吨,包括税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 17019920、17019990。 (5)羊毛。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28.7 万吨,包括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51031010。 (6)毛条。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8 万吨,包括税号:51051000、51052100、51052900。 (7)棉花。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89.4 万吨,包括税号:52010000、52030000。 (8)化肥。其中,尿素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330 万吨,税号:31021000;三元复合肥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 为345 万吨,税号:31052000;磷酸氢二铵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690 万吨,税号:31053000。 2.关税配额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关税配额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最惠国税率栏中的(%)也适用于关税配额税率(如“关税配额税率:1” 表示该税目对应的关税配额税率为1%)。 (七)进口暂定税率 1.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的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 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暂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暂定税率为8%)。实行从量计征、复 合计征方式征收的,或暂定税率适用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关税配额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3)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八)税率的适用顺序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其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且无暂定税率的,适用最惠国税率。 适用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 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九)实施时间 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二、出口税则 出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 品名称、出口税率等栏目。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与进口税则相同,不单独列明。出口货物的 商品归类,按照进口税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关税税目 关税税目与进口税则关税税目相同。税目税率表中仅标示征收出口税率或实行暂定税率的税目。 (二)出口税率 1.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 6

2.出口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出口税率在出口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暂定税率 1.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暂定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暂定税率在出口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出口暂定税率为8%)。 (2)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出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四)税率的适用顺序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五)实施时间 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三、其他规则与说明 (一)计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 础确定。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 险费为基础确定。 (二)计税方式 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 (三)原产地 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 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关税措施 1.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 依法对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补贴税、临时保障措施关税,由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2.按对等原则采取的关税措施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不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 款,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报复性关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 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采取征收报复性关税等措施。征 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范围、适用国别或者地区、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后执行。 4.税率适用顺序 7

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按对等原则采取的关税措施、报复性关税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下列两项 税率中较高者: (1)因采取规定措施对相关货物所实施的最高税率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规定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 (2)普通税率。 (五)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执行。 (六)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税事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本版税则编纂说明 《税则(2026)》编纂涉及的文件包括: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 年第13 号);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 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 年第11 号)。 在下一版本税则发布之前,本版税则如有调整,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作出的规定执行。 8

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本税则目录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 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 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 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 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 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 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 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 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 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 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 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 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税则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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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2011

第五十章 蚕丝 › 丝或绢丝机织物: ›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丝或绢丝 (细丝除外)含量在85%及以上: › ---桑蚕丝机织物:

----未漂白(包括未练白或练白) 或漂白

2026 full schedule — 最惠国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8
2026 full schedule — 协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东盟AS,智CL,新西兰NZ,秘PE,哥CR,瑞CH, 冰IS,韩KR,澳AU,格GE,毛MU,东盟RASR,澳 RAUR,韩RKRR,新西兰RNZR,柬KH,尼NI,塞 RS,马MV,港HK,澳门MO 1.5 巴PK 3.2 厄EC 5.2 亚太AP 5.5 日RJPR
2026 full schedule — 特惠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惠LD, 老LA
2026 full schedule — 普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130
Source notes and context notes
  • 2026 base edition, effective 1 January 2026. Read the original general rules, chapter notes, quota requirements, origin conditions, footnote symbols and subsequent measures. No preference or shipment total is selected.
  • Full-schedule PDF page 635; numbered entry 3913
  • PDF page 629: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税目05.02);马毛及废马毛(税目05.11);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税目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税目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 (四)税目25.24的石棉、税目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 (五)税目30.05或30.06的物品;税目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六)税目37.01至37.04的感光布; (七)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 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税目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十一)税目42.01或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 (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 (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税目68.05)以及税目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 (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打字机色带、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 尿布及尿布衬里];或 (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 (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税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 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目中最后一个税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税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税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 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税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税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 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税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 (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 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 索、缆”: 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 3.大麻或亚麻纱线: (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 (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 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619
  • PDF page 630: 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 3.税目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 4.税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 5.税目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四、 (一)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 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股纱线或揽线): 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 (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或 (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 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各种纺织材料制的单纱,但下列两种除外: (1)未漂白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 (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细度在5000分特以上。 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1)丝或绢丝制的,不论何种包装; 或 (2)除羊毛或动物细毛外其他纺织材料制,成绞或成束的。 3.漂白、染色或印色丝或绢丝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 4.任何纺织材料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1)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或 (2)绕于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 管或锭子上的或者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纱线)。 五、税目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 (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 (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 (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 六、本类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 粘胶纤维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 七、本类所称“制成的”,是指: (一)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 (二)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联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 布、方披巾、毯子); (三)裁剪成一定尺寸,至少有一边为带有可见的锥形或压平形的热封边,其余各边经本注释其他各项所述加工, 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用热切法或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四)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 物; (五)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 (六)缝合、胶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将两段或两段以上相同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 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除外); (七)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进口或出口时是单件还是以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八、对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 (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和第六十章,以及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不适用于上述注 620
  • PDF page 631: 释七所规定的制成货品; (二)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第六十章不包括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的货品。 九、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包括由若干层平行纱线以锐角或直角相互层叠,在纱线交叉点用粘合剂或以热粘合 法粘合而成的织物。 十、用纺织材料和橡胶线制成的弹性产品归入本类。 十一、本类所称“浸渍”,包括“浸泡”。 十二、本类所称“聚酰胺”,包括“芳族聚酰胺”。 十三、本类及本目录所称“弹性纱线”是指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纱线除外)。这些纱线 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一倍半。 十四、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税目分别归类。本注释所称“纺织服装”, 是指税目61.01至61.14及税目62.01至62.11所列的各种服装。 十五、除本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装有用作附加功能的化学、机械或电子组件(无论是作为内置组件还是组合在纤 维或织物内)的纺织品、服装和其他纺织物,如果其具有本类货品的基本特征,应归入本类相应税目中。 子目注释: 一、本类及本目录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未漂白纱线: 1.带有纤维自然色泽并且未经漂染(不论是否整体染色)或印色的纱线; 2.从回收纤维制得,色泽未定的纱线(本色纱)。 这种纱线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可轻易地用肥皂洗去)处理,如果是化学纤维纱线,则整体用消光剂 (例如二氧化钛)进行处理。 (二)漂白纱线: 1.经漂白加工、用漂白纤维制得或经染白(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是否整体染色)及用白浆料处理 的纱线; 2.用未漂白纤维和漂白纤维混纺制得的纱线; 3.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纺成多股纱线或缆线。 (三)着色(染色或印色)纱线: 1.染成彩色(不论是否整体染色,但白色或易褪色除外)或印色的纱线,以及用染色或印色纤维纺制的纱线; 2.用各色染色纤维混合纺制或用未漂白或漂白纤维与着色纤维混合制得的纱线(夹色纱或混色纱),以及用 一种或几种颜色间隔印色而获得点纹印迹的纱线; 3.用已经印色的纱条或粗纱纺制的纱线; 4.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与着色纱纺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上述定义作相应调整后适用于第五十四章的单丝、扁条或类似产品。 (四)未漂白机织物: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机织物。这类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 (五)漂白机织物: 1.经漂白、染白或用白浆料处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成匹机织物; 2.用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未漂白纱线和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六)染色机织物: 1.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染成白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或用白色以外的其他有色整理剂处理的成匹机织 物; 2.用单一颜色的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七)色织机织物: 除印花机织物以外的下列机织物: 1.用各种不同颜色纱线或同一颜色不同深浅(纤维的自然色彩除外)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2.用未漂白或漂白与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夹色纱线或混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不论何种情况,布边或布头的纱线均可忽略不计。 (八)印花机织物: 成匹印花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用各色纱线织成。 用刷子或喷枪,经转印纸转印、植绒或蜡防印花等方法印成花纹图案的机织物亦可视为印花机织物。 上述各类纱线或织物如经丝光工艺处理并不影响其归类。上述(四)至(八)的定义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 621
  • PDF page 632: 针织或钩编织物。 (九)平纹组织: 每根纬纱在并排的经纱间上下交错而过,而每根经纱也在并排的纬纱间上下交错而过的织物组织。 二、 (一)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应根据本类注释二对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 章或税目58.09的此类纺织材料产品归类的规定来确定归类。 (二)运用本条规定时: 1.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 2.对由底布和绒面或毛圈面构成的纺织品,在归类时可不考虑底布的属性; 3.对税目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归类时应只考虑底布的属性,但不见底布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应根据绣线 的属性确定归类。 第五十章 蚕 丝 本国子目注释: 一、本国子目5003.0011所称“下茧、茧衣、长吐、滞头”,是指不适合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按 一定的比例混合后的产品。该产品是重要的绢纺原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桑蚕绢纺原料》(FZ/T 41001-2014)。 二、本国子目5003.0012所称“回收纤维”,是指将碎绸布或其他丝绸织物及制品的废碎料拉松成纤维状的废丝。 三、本国子目5003.0091所称“绵球”,是指不能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经精练、脱胶、干燥处理 后成为白色的精干绵,再经梳理后制成的无杂质的绵球(包括绵条、绵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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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2019

第五十章 蚕丝 › 丝或绢丝机织物: ›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丝或绢丝 (细丝除外)含量在85%及以上: › ---桑蚕丝机织物: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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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 base edition, effective 1 January 2026. Read the original general rules, chapter notes, quota requirements, origin conditions, footnote symbols and subsequent measures. No preference or shipment total is selected.
  • Full-schedule PDF page 635; numbered entry 3914
  • PDF page 629: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税目05.02);马毛及废马毛(税目05.11);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税目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税目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 (四)税目25.24的石棉、税目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 (五)税目30.05或30.06的物品;税目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六)税目37.01至37.04的感光布; (七)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 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税目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十一)税目42.01或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 (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 (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税目68.05)以及税目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 (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打字机色带、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 尿布及尿布衬里];或 (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 (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税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 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目中最后一个税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税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税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 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税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税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 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税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 (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 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 索、缆”: 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 3.大麻或亚麻纱线: (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 (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 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619
  • PDF page 630: 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 3.税目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 4.税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 5.税目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四、 (一)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 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股纱线或揽线): 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 (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或 (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 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各种纺织材料制的单纱,但下列两种除外: (1)未漂白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 (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细度在5000分特以上。 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1)丝或绢丝制的,不论何种包装; 或 (2)除羊毛或动物细毛外其他纺织材料制,成绞或成束的。 3.漂白、染色或印色丝或绢丝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 4.任何纺织材料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1)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或 (2)绕于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 管或锭子上的或者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纱线)。 五、税目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 (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 (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 (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 六、本类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 粘胶纤维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 七、本类所称“制成的”,是指: (一)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 (二)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联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 布、方披巾、毯子); (三)裁剪成一定尺寸,至少有一边为带有可见的锥形或压平形的热封边,其余各边经本注释其他各项所述加工, 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用热切法或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四)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 物; (五)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 (六)缝合、胶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将两段或两段以上相同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 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除外); (七)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进口或出口时是单件还是以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八、对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 (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和第六十章,以及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不适用于上述注 620
  • PDF page 631: 释七所规定的制成货品; (二)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第六十章不包括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的货品。 九、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包括由若干层平行纱线以锐角或直角相互层叠,在纱线交叉点用粘合剂或以热粘合 法粘合而成的织物。 十、用纺织材料和橡胶线制成的弹性产品归入本类。 十一、本类所称“浸渍”,包括“浸泡”。 十二、本类所称“聚酰胺”,包括“芳族聚酰胺”。 十三、本类及本目录所称“弹性纱线”是指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纱线除外)。这些纱线 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一倍半。 十四、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税目分别归类。本注释所称“纺织服装”, 是指税目61.01至61.14及税目62.01至62.11所列的各种服装。 十五、除本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装有用作附加功能的化学、机械或电子组件(无论是作为内置组件还是组合在纤 维或织物内)的纺织品、服装和其他纺织物,如果其具有本类货品的基本特征,应归入本类相应税目中。 子目注释: 一、本类及本目录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未漂白纱线: 1.带有纤维自然色泽并且未经漂染(不论是否整体染色)或印色的纱线; 2.从回收纤维制得,色泽未定的纱线(本色纱)。 这种纱线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可轻易地用肥皂洗去)处理,如果是化学纤维纱线,则整体用消光剂 (例如二氧化钛)进行处理。 (二)漂白纱线: 1.经漂白加工、用漂白纤维制得或经染白(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是否整体染色)及用白浆料处理 的纱线; 2.用未漂白纤维和漂白纤维混纺制得的纱线; 3.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纺成多股纱线或缆线。 (三)着色(染色或印色)纱线: 1.染成彩色(不论是否整体染色,但白色或易褪色除外)或印色的纱线,以及用染色或印色纤维纺制的纱线; 2.用各色染色纤维混合纺制或用未漂白或漂白纤维与着色纤维混合制得的纱线(夹色纱或混色纱),以及用 一种或几种颜色间隔印色而获得点纹印迹的纱线; 3.用已经印色的纱条或粗纱纺制的纱线; 4.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与着色纱纺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上述定义作相应调整后适用于第五十四章的单丝、扁条或类似产品。 (四)未漂白机织物: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机织物。这类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 (五)漂白机织物: 1.经漂白、染白或用白浆料处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成匹机织物; 2.用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未漂白纱线和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六)染色机织物: 1.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染成白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或用白色以外的其他有色整理剂处理的成匹机织 物; 2.用单一颜色的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七)色织机织物: 除印花机织物以外的下列机织物: 1.用各种不同颜色纱线或同一颜色不同深浅(纤维的自然色彩除外)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2.用未漂白或漂白与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夹色纱线或混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不论何种情况,布边或布头的纱线均可忽略不计。 (八)印花机织物: 成匹印花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用各色纱线织成。 用刷子或喷枪,经转印纸转印、植绒或蜡防印花等方法印成花纹图案的机织物亦可视为印花机织物。 上述各类纱线或织物如经丝光工艺处理并不影响其归类。上述(四)至(八)的定义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 621
  • PDF page 632: 针织或钩编织物。 (九)平纹组织: 每根纬纱在并排的经纱间上下交错而过,而每根经纱也在并排的纬纱间上下交错而过的织物组织。 二、 (一)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应根据本类注释二对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 章或税目58.09的此类纺织材料产品归类的规定来确定归类。 (二)运用本条规定时: 1.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 2.对由底布和绒面或毛圈面构成的纺织品,在归类时可不考虑底布的属性; 3.对税目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归类时应只考虑底布的属性,但不见底布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应根据绣线 的属性确定归类。 第五十章 蚕 丝 本国子目注释: 一、本国子目5003.0011所称“下茧、茧衣、长吐、滞头”,是指不适合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按 一定的比例混合后的产品。该产品是重要的绢纺原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桑蚕绢纺原料》(FZ/T 41001-2014)。 二、本国子目5003.0012所称“回收纤维”,是指将碎绸布或其他丝绸织物及制品的废碎料拉松成纤维状的废丝。 三、本国子目5003.0091所称“绵球”,是指不能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经精练、脱胶、干燥处理 后成为白色的精干绵,再经梳理后制成的无杂质的绵球(包括绵条、绵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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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2021

第五十章 蚕丝 › 丝或绢丝机织物: ›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丝或绢丝 (细丝除外)含量在85%及以上: › ---柞蚕丝机织物:

----未漂白(包括未练白或练白) 或漂白

2026 full schedule — 最惠国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8
2026 full schedule — 协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东盟AS,智CL,新西兰NZ,秘PE,哥CR,瑞CH, 冰IS,韩KR,澳AU,格GE,毛MU,东盟RASR,澳 RAUR,韩RKRR,新西兰RNZR,柬KH,尼NI,厄 EC,塞RS,马MV,港HK,澳门MO 1.5 巴PK 5.2 亚太AP 5.5 日RJPR
2026 full schedule — 特惠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惠LD, 老LA
2026 full schedule — 普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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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 base edition, effective 1 January 2026. Read the original general rules, chapter notes, quota requirements, origin conditions, footnote symbols and subsequent measures. No preference or shipment total is selected.
  • Full-schedule PDF page 635; numbered entry 3915
  • PDF page 629: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税目05.02);马毛及废马毛(税目05.11);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税目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税目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 (四)税目25.24的石棉、税目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 (五)税目30.05或30.06的物品;税目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六)税目37.01至37.04的感光布; (七)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 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税目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十一)税目42.01或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 (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 (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税目68.05)以及税目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 (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打字机色带、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 尿布及尿布衬里];或 (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 (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税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 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目中最后一个税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税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税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 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税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税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 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税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 (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 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 索、缆”: 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 3.大麻或亚麻纱线: (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 (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 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619
  • PDF page 630: 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 3.税目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 4.税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 5.税目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四、 (一)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 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股纱线或揽线): 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 (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或 (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 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各种纺织材料制的单纱,但下列两种除外: (1)未漂白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 (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细度在5000分特以上。 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1)丝或绢丝制的,不论何种包装; 或 (2)除羊毛或动物细毛外其他纺织材料制,成绞或成束的。 3.漂白、染色或印色丝或绢丝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 4.任何纺织材料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1)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或 (2)绕于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 管或锭子上的或者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纱线)。 五、税目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 (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 (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 (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 六、本类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 粘胶纤维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 七、本类所称“制成的”,是指: (一)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 (二)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联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 布、方披巾、毯子); (三)裁剪成一定尺寸,至少有一边为带有可见的锥形或压平形的热封边,其余各边经本注释其他各项所述加工, 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用热切法或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四)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 物; (五)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 (六)缝合、胶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将两段或两段以上相同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 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除外); (七)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进口或出口时是单件还是以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八、对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 (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和第六十章,以及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不适用于上述注 620
  • PDF page 631: 释七所规定的制成货品; (二)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第六十章不包括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的货品。 九、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包括由若干层平行纱线以锐角或直角相互层叠,在纱线交叉点用粘合剂或以热粘合 法粘合而成的织物。 十、用纺织材料和橡胶线制成的弹性产品归入本类。 十一、本类所称“浸渍”,包括“浸泡”。 十二、本类所称“聚酰胺”,包括“芳族聚酰胺”。 十三、本类及本目录所称“弹性纱线”是指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纱线除外)。这些纱线 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一倍半。 十四、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税目分别归类。本注释所称“纺织服装”, 是指税目61.01至61.14及税目62.01至62.11所列的各种服装。 十五、除本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装有用作附加功能的化学、机械或电子组件(无论是作为内置组件还是组合在纤 维或织物内)的纺织品、服装和其他纺织物,如果其具有本类货品的基本特征,应归入本类相应税目中。 子目注释: 一、本类及本目录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未漂白纱线: 1.带有纤维自然色泽并且未经漂染(不论是否整体染色)或印色的纱线; 2.从回收纤维制得,色泽未定的纱线(本色纱)。 这种纱线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可轻易地用肥皂洗去)处理,如果是化学纤维纱线,则整体用消光剂 (例如二氧化钛)进行处理。 (二)漂白纱线: 1.经漂白加工、用漂白纤维制得或经染白(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是否整体染色)及用白浆料处理 的纱线; 2.用未漂白纤维和漂白纤维混纺制得的纱线; 3.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纺成多股纱线或缆线。 (三)着色(染色或印色)纱线: 1.染成彩色(不论是否整体染色,但白色或易褪色除外)或印色的纱线,以及用染色或印色纤维纺制的纱线; 2.用各色染色纤维混合纺制或用未漂白或漂白纤维与着色纤维混合制得的纱线(夹色纱或混色纱),以及用 一种或几种颜色间隔印色而获得点纹印迹的纱线; 3.用已经印色的纱条或粗纱纺制的纱线; 4.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与着色纱纺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上述定义作相应调整后适用于第五十四章的单丝、扁条或类似产品。 (四)未漂白机织物: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机织物。这类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 (五)漂白机织物: 1.经漂白、染白或用白浆料处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成匹机织物; 2.用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未漂白纱线和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六)染色机织物: 1.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染成白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或用白色以外的其他有色整理剂处理的成匹机织 物; 2.用单一颜色的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七)色织机织物: 除印花机织物以外的下列机织物: 1.用各种不同颜色纱线或同一颜色不同深浅(纤维的自然色彩除外)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2.用未漂白或漂白与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夹色纱线或混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不论何种情况,布边或布头的纱线均可忽略不计。 (八)印花机织物: 成匹印花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用各色纱线织成。 用刷子或喷枪,经转印纸转印、植绒或蜡防印花等方法印成花纹图案的机织物亦可视为印花机织物。 上述各类纱线或织物如经丝光工艺处理并不影响其归类。上述(四)至(八)的定义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 621
  • PDF page 632: 针织或钩编织物。 (九)平纹组织: 每根纬纱在并排的经纱间上下交错而过,而每根经纱也在并排的纬纱间上下交错而过的织物组织。 二、 (一)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应根据本类注释二对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 章或税目58.09的此类纺织材料产品归类的规定来确定归类。 (二)运用本条规定时: 1.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 2.对由底布和绒面或毛圈面构成的纺织品,在归类时可不考虑底布的属性; 3.对税目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归类时应只考虑底布的属性,但不见底布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应根据绣线 的属性确定归类。 第五十章 蚕 丝 本国子目注释: 一、本国子目5003.0011所称“下茧、茧衣、长吐、滞头”,是指不适合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按 一定的比例混合后的产品。该产品是重要的绢纺原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桑蚕绢纺原料》(FZ/T 41001-2014)。 二、本国子目5003.0012所称“回收纤维”,是指将碎绸布或其他丝绸织物及制品的废碎料拉松成纤维状的废丝。 三、本国子目5003.0091所称“绵球”,是指不能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经精练、脱胶、干燥处理 后成为白色的精干绵,再经梳理后制成的无杂质的绵球(包括绵条、绵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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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2029

第五十章 蚕丝 › 丝或绢丝机织物: ›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丝或绢丝 (细丝除外)含量在85%及以上: › ---柞蚕丝机织物:

----其他

2026 full schedule — 最惠国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8
2026 full schedule — 协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东盟AS,智CL,新西兰NZ,秘PE,哥CR,瑞CH, 冰IS,韩KR,澳AU,格GE,毛MU,东盟RASR,澳 RAUR,韩RKRR,新西兰RNZR,柬KH,尼NI,厄 EC,塞RS,马MV,港HK,澳门MO 1.5 巴PK 5.2 亚太AP 5.5 日RJPR
2026 full schedule — 特惠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惠LD, 老LA
2026 full schedule — 普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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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DF page 629: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税目05.02);马毛及废马毛(税目05.11);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税目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税目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 (四)税目25.24的石棉、税目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 (五)税目30.05或30.06的物品;税目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六)税目37.01至37.04的感光布; (七)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 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税目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十一)税目42.01或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 (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 (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税目68.05)以及税目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 (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打字机色带、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 尿布及尿布衬里];或 (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 (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税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 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目中最后一个税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税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税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 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税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税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 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税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 (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 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 索、缆”: 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 3.大麻或亚麻纱线: (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 (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 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619
  • PDF page 630: 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 3.税目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 4.税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 5.税目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四、 (一)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 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股纱线或揽线): 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 (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或 (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 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各种纺织材料制的单纱,但下列两种除外: (1)未漂白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 (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细度在5000分特以上。 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1)丝或绢丝制的,不论何种包装; 或 (2)除羊毛或动物细毛外其他纺织材料制,成绞或成束的。 3.漂白、染色或印色丝或绢丝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 4.任何纺织材料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1)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或 (2)绕于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 管或锭子上的或者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纱线)。 五、税目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 (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 (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 (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 六、本类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 粘胶纤维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 七、本类所称“制成的”,是指: (一)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 (二)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联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 布、方披巾、毯子); (三)裁剪成一定尺寸,至少有一边为带有可见的锥形或压平形的热封边,其余各边经本注释其他各项所述加工, 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用热切法或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四)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 物; (五)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 (六)缝合、胶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将两段或两段以上相同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 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除外); (七)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进口或出口时是单件还是以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八、对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 (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和第六十章,以及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不适用于上述注 620
  • PDF page 631: 释七所规定的制成货品; (二)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第六十章不包括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的货品。 九、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包括由若干层平行纱线以锐角或直角相互层叠,在纱线交叉点用粘合剂或以热粘合 法粘合而成的织物。 十、用纺织材料和橡胶线制成的弹性产品归入本类。 十一、本类所称“浸渍”,包括“浸泡”。 十二、本类所称“聚酰胺”,包括“芳族聚酰胺”。 十三、本类及本目录所称“弹性纱线”是指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纱线除外)。这些纱线 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一倍半。 十四、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税目分别归类。本注释所称“纺织服装”, 是指税目61.01至61.14及税目62.01至62.11所列的各种服装。 十五、除本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装有用作附加功能的化学、机械或电子组件(无论是作为内置组件还是组合在纤 维或织物内)的纺织品、服装和其他纺织物,如果其具有本类货品的基本特征,应归入本类相应税目中。 子目注释: 一、本类及本目录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未漂白纱线: 1.带有纤维自然色泽并且未经漂染(不论是否整体染色)或印色的纱线; 2.从回收纤维制得,色泽未定的纱线(本色纱)。 这种纱线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可轻易地用肥皂洗去)处理,如果是化学纤维纱线,则整体用消光剂 (例如二氧化钛)进行处理。 (二)漂白纱线: 1.经漂白加工、用漂白纤维制得或经染白(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是否整体染色)及用白浆料处理 的纱线; 2.用未漂白纤维和漂白纤维混纺制得的纱线; 3.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纺成多股纱线或缆线。 (三)着色(染色或印色)纱线: 1.染成彩色(不论是否整体染色,但白色或易褪色除外)或印色的纱线,以及用染色或印色纤维纺制的纱线; 2.用各色染色纤维混合纺制或用未漂白或漂白纤维与着色纤维混合制得的纱线(夹色纱或混色纱),以及用 一种或几种颜色间隔印色而获得点纹印迹的纱线; 3.用已经印色的纱条或粗纱纺制的纱线; 4.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与着色纱纺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上述定义作相应调整后适用于第五十四章的单丝、扁条或类似产品。 (四)未漂白机织物: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机织物。这类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 (五)漂白机织物: 1.经漂白、染白或用白浆料处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成匹机织物; 2.用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未漂白纱线和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六)染色机织物: 1.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染成白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或用白色以外的其他有色整理剂处理的成匹机织 物; 2.用单一颜色的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七)色织机织物: 除印花机织物以外的下列机织物: 1.用各种不同颜色纱线或同一颜色不同深浅(纤维的自然色彩除外)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2.用未漂白或漂白与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夹色纱线或混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不论何种情况,布边或布头的纱线均可忽略不计。 (八)印花机织物: 成匹印花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用各色纱线织成。 用刷子或喷枪,经转印纸转印、植绒或蜡防印花等方法印成花纹图案的机织物亦可视为印花机织物。 上述各类纱线或织物如经丝光工艺处理并不影响其归类。上述(四)至(八)的定义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 621
  • PDF page 632: 针织或钩编织物。 (九)平纹组织: 每根纬纱在并排的经纱间上下交错而过,而每根经纱也在并排的纬纱间上下交错而过的织物组织。 二、 (一)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应根据本类注释二对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 章或税目58.09的此类纺织材料产品归类的规定来确定归类。 (二)运用本条规定时: 1.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 2.对由底布和绒面或毛圈面构成的纺织品,在归类时可不考虑底布的属性; 3.对税目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归类时应只考虑底布的属性,但不见底布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应根据绣线 的属性确定归类。 第五十章 蚕 丝 本国子目注释: 一、本国子目5003.0011所称“下茧、茧衣、长吐、滞头”,是指不适合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按 一定的比例混合后的产品。该产品是重要的绢纺原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桑蚕绢纺原料》(FZ/T 41001-2014)。 二、本国子目5003.0012所称“回收纤维”,是指将碎绸布或其他丝绸织物及制品的废碎料拉松成纤维状的废丝。 三、本国子目5003.0091所称“绵球”,是指不能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经精练、脱胶、干燥处理 后成为白色的精干绵,再经梳理后制成的无杂质的绵球(包括绵条、绵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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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2031

第五十章 蚕丝 › 丝或绢丝机织物: ›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丝或绢丝 (细丝除外)含量在85%及以上: › ---绢丝机织物:

----未漂白(包括未练白或练白) 或漂白

2026 full schedule — 最惠国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8
2026 full schedule — 协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东盟AS,智CL,新西兰NZ,秘PE,哥CR,瑞CH, 冰IS,韩KR,澳AU,格GE,毛MU,东盟RASR,澳 RAUR,韩RKRR,新西兰RNZR,柬KH,尼NI,塞 RS,马MV,港HK,澳门MO 1.5 巴PK 5.2 亚太AP 5.5 日RJPR 5.6 厄EC
2026 full schedule — 特惠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惠LD, 老LA
2026 full schedule — 普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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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 base edition, effective 1 January 2026. Read the original general rules, chapter notes, quota requirements, origin conditions, footnote symbols and subsequent measures. No preference or shipment total is selected.
  • Full-schedule PDF page 636; numbered entry 3917
  • PDF page 629: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税目05.02);马毛及废马毛(税目05.11);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税目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税目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 (四)税目25.24的石棉、税目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 (五)税目30.05或30.06的物品;税目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六)税目37.01至37.04的感光布; (七)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 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税目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十一)税目42.01或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 (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 (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税目68.05)以及税目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 (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打字机色带、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 尿布及尿布衬里];或 (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 (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税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 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目中最后一个税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税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税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 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税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税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 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税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 (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 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 索、缆”: 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 3.大麻或亚麻纱线: (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 (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 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619
  • PDF page 630: 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 3.税目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 4.税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 5.税目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四、 (一)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 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股纱线或揽线): 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 (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或 (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 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各种纺织材料制的单纱,但下列两种除外: (1)未漂白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 (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细度在5000分特以上。 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1)丝或绢丝制的,不论何种包装; 或 (2)除羊毛或动物细毛外其他纺织材料制,成绞或成束的。 3.漂白、染色或印色丝或绢丝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 4.任何纺织材料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1)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或 (2)绕于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 管或锭子上的或者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纱线)。 五、税目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 (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 (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 (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 六、本类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 粘胶纤维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 七、本类所称“制成的”,是指: (一)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 (二)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联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 布、方披巾、毯子); (三)裁剪成一定尺寸,至少有一边为带有可见的锥形或压平形的热封边,其余各边经本注释其他各项所述加工, 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用热切法或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四)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 物; (五)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 (六)缝合、胶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将两段或两段以上相同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 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除外); (七)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进口或出口时是单件还是以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八、对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 (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和第六十章,以及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不适用于上述注 620
  • PDF page 631: 释七所规定的制成货品; (二)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第六十章不包括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的货品。 九、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包括由若干层平行纱线以锐角或直角相互层叠,在纱线交叉点用粘合剂或以热粘合 法粘合而成的织物。 十、用纺织材料和橡胶线制成的弹性产品归入本类。 十一、本类所称“浸渍”,包括“浸泡”。 十二、本类所称“聚酰胺”,包括“芳族聚酰胺”。 十三、本类及本目录所称“弹性纱线”是指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纱线除外)。这些纱线 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一倍半。 十四、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税目分别归类。本注释所称“纺织服装”, 是指税目61.01至61.14及税目62.01至62.11所列的各种服装。 十五、除本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装有用作附加功能的化学、机械或电子组件(无论是作为内置组件还是组合在纤 维或织物内)的纺织品、服装和其他纺织物,如果其具有本类货品的基本特征,应归入本类相应税目中。 子目注释: 一、本类及本目录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未漂白纱线: 1.带有纤维自然色泽并且未经漂染(不论是否整体染色)或印色的纱线; 2.从回收纤维制得,色泽未定的纱线(本色纱)。 这种纱线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可轻易地用肥皂洗去)处理,如果是化学纤维纱线,则整体用消光剂 (例如二氧化钛)进行处理。 (二)漂白纱线: 1.经漂白加工、用漂白纤维制得或经染白(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是否整体染色)及用白浆料处理 的纱线; 2.用未漂白纤维和漂白纤维混纺制得的纱线; 3.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纺成多股纱线或缆线。 (三)着色(染色或印色)纱线: 1.染成彩色(不论是否整体染色,但白色或易褪色除外)或印色的纱线,以及用染色或印色纤维纺制的纱线; 2.用各色染色纤维混合纺制或用未漂白或漂白纤维与着色纤维混合制得的纱线(夹色纱或混色纱),以及用 一种或几种颜色间隔印色而获得点纹印迹的纱线; 3.用已经印色的纱条或粗纱纺制的纱线; 4.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与着色纱纺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上述定义作相应调整后适用于第五十四章的单丝、扁条或类似产品。 (四)未漂白机织物: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机织物。这类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 (五)漂白机织物: 1.经漂白、染白或用白浆料处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成匹机织物; 2.用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未漂白纱线和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六)染色机织物: 1.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染成白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或用白色以外的其他有色整理剂处理的成匹机织 物; 2.用单一颜色的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七)色织机织物: 除印花机织物以外的下列机织物: 1.用各种不同颜色纱线或同一颜色不同深浅(纤维的自然色彩除外)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2.用未漂白或漂白与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夹色纱线或混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不论何种情况,布边或布头的纱线均可忽略不计。 (八)印花机织物: 成匹印花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用各色纱线织成。 用刷子或喷枪,经转印纸转印、植绒或蜡防印花等方法印成花纹图案的机织物亦可视为印花机织物。 上述各类纱线或织物如经丝光工艺处理并不影响其归类。上述(四)至(八)的定义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 621
  • PDF page 632: 针织或钩编织物。 (九)平纹组织: 每根纬纱在并排的经纱间上下交错而过,而每根经纱也在并排的纬纱间上下交错而过的织物组织。 二、 (一)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应根据本类注释二对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 章或税目58.09的此类纺织材料产品归类的规定来确定归类。 (二)运用本条规定时: 1.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 2.对由底布和绒面或毛圈面构成的纺织品,在归类时可不考虑底布的属性; 3.对税目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归类时应只考虑底布的属性,但不见底布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应根据绣线 的属性确定归类。 第五十章 蚕 丝 本国子目注释: 一、本国子目5003.0011所称“下茧、茧衣、长吐、滞头”,是指不适合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按 一定的比例混合后的产品。该产品是重要的绢纺原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桑蚕绢纺原料》(FZ/T 41001-2014)。 二、本国子目5003.0012所称“回收纤维”,是指将碎绸布或其他丝绸织物及制品的废碎料拉松成纤维状的废丝。 三、本国子目5003.0091所称“绵球”,是指不能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经精练、脱胶、干燥处理 后成为白色的精干绵,再经梳理后制成的无杂质的绵球(包括绵条、绵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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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 蚕丝 › 丝或绢丝机织物: ›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丝或绢丝 (细丝除外)含量在85%及以上: › ---绢丝机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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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 base edition, effective 1 January 2026. Read the original general rules, chapter notes, quota requirements, origin conditions, footnote symbols and subsequent measures. No preference or shipment total is sel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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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DF page 629: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税目05.02);马毛及废马毛(税目05.11);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税目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税目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 (四)税目25.24的石棉、税目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 (五)税目30.05或30.06的物品;税目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六)税目37.01至37.04的感光布; (七)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 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税目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十一)税目42.01或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 (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 (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税目68.05)以及税目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 (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打字机色带、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 尿布及尿布衬里];或 (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 (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税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 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目中最后一个税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税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税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 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税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税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 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税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 (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 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 索、缆”: 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 3.大麻或亚麻纱线: (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 (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 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619
  • PDF page 630: 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 3.税目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 4.税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 5.税目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四、 (一)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 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股纱线或揽线): 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 (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或 (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 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各种纺织材料制的单纱,但下列两种除外: (1)未漂白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 (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细度在5000分特以上。 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1)丝或绢丝制的,不论何种包装; 或 (2)除羊毛或动物细毛外其他纺织材料制,成绞或成束的。 3.漂白、染色或印色丝或绢丝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 4.任何纺织材料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1)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或 (2)绕于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 管或锭子上的或者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纱线)。 五、税目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 (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 (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 (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 六、本类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 粘胶纤维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 七、本类所称“制成的”,是指: (一)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 (二)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联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 布、方披巾、毯子); (三)裁剪成一定尺寸,至少有一边为带有可见的锥形或压平形的热封边,其余各边经本注释其他各项所述加工, 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用热切法或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四)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 物; (五)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 (六)缝合、胶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将两段或两段以上相同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 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除外); (七)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进口或出口时是单件还是以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八、对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 (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和第六十章,以及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不适用于上述注 620
  • PDF page 631: 释七所规定的制成货品; (二)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第六十章不包括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的货品。 九、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包括由若干层平行纱线以锐角或直角相互层叠,在纱线交叉点用粘合剂或以热粘合 法粘合而成的织物。 十、用纺织材料和橡胶线制成的弹性产品归入本类。 十一、本类所称“浸渍”,包括“浸泡”。 十二、本类所称“聚酰胺”,包括“芳族聚酰胺”。 十三、本类及本目录所称“弹性纱线”是指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纱线除外)。这些纱线 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一倍半。 十四、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税目分别归类。本注释所称“纺织服装”, 是指税目61.01至61.14及税目62.01至62.11所列的各种服装。 十五、除本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装有用作附加功能的化学、机械或电子组件(无论是作为内置组件还是组合在纤 维或织物内)的纺织品、服装和其他纺织物,如果其具有本类货品的基本特征,应归入本类相应税目中。 子目注释: 一、本类及本目录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未漂白纱线: 1.带有纤维自然色泽并且未经漂染(不论是否整体染色)或印色的纱线; 2.从回收纤维制得,色泽未定的纱线(本色纱)。 这种纱线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可轻易地用肥皂洗去)处理,如果是化学纤维纱线,则整体用消光剂 (例如二氧化钛)进行处理。 (二)漂白纱线: 1.经漂白加工、用漂白纤维制得或经染白(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是否整体染色)及用白浆料处理 的纱线; 2.用未漂白纤维和漂白纤维混纺制得的纱线; 3.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纺成多股纱线或缆线。 (三)着色(染色或印色)纱线: 1.染成彩色(不论是否整体染色,但白色或易褪色除外)或印色的纱线,以及用染色或印色纤维纺制的纱线; 2.用各色染色纤维混合纺制或用未漂白或漂白纤维与着色纤维混合制得的纱线(夹色纱或混色纱),以及用 一种或几种颜色间隔印色而获得点纹印迹的纱线; 3.用已经印色的纱条或粗纱纺制的纱线; 4.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与着色纱纺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上述定义作相应调整后适用于第五十四章的单丝、扁条或类似产品。 (四)未漂白机织物: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机织物。这类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 (五)漂白机织物: 1.经漂白、染白或用白浆料处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成匹机织物; 2.用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未漂白纱线和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六)染色机织物: 1.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染成白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或用白色以外的其他有色整理剂处理的成匹机织 物; 2.用单一颜色的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七)色织机织物: 除印花机织物以外的下列机织物: 1.用各种不同颜色纱线或同一颜色不同深浅(纤维的自然色彩除外)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2.用未漂白或漂白与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夹色纱线或混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不论何种情况,布边或布头的纱线均可忽略不计。 (八)印花机织物: 成匹印花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用各色纱线织成。 用刷子或喷枪,经转印纸转印、植绒或蜡防印花等方法印成花纹图案的机织物亦可视为印花机织物。 上述各类纱线或织物如经丝光工艺处理并不影响其归类。上述(四)至(八)的定义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 621
  • PDF page 632: 针织或钩编织物。 (九)平纹组织: 每根纬纱在并排的经纱间上下交错而过,而每根经纱也在并排的纬纱间上下交错而过的织物组织。 二、 (一)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应根据本类注释二对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 章或税目58.09的此类纺织材料产品归类的规定来确定归类。 (二)运用本条规定时: 1.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 2.对由底布和绒面或毛圈面构成的纺织品,在归类时可不考虑底布的属性; 3.对税目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归类时应只考虑底布的属性,但不见底布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应根据绣线 的属性确定归类。 第五十章 蚕 丝 本国子目注释: 一、本国子目5003.0011所称“下茧、茧衣、长吐、滞头”,是指不适合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按 一定的比例混合后的产品。该产品是重要的绢纺原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桑蚕绢纺原料》(FZ/T 41001-2014)。 二、本国子目5003.0012所称“回收纤维”,是指将碎绸布或其他丝绸织物及制品的废碎料拉松成纤维状的废丝。 三、本国子目5003.0091所称“绵球”,是指不能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经精练、脱胶、干燥处理 后成为白色的精干绵,再经梳理后制成的无杂质的绵球(包括绵条、绵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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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2090

第五十章 蚕丝 › 丝或绢丝机织物: ›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丝或绢丝 (细丝除外)含量在85%及以上:

---其他

2026 full schedule — 最惠国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8
2026 full schedule — 协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东盟AS,智CL,新西兰NZ,秘PE,哥CR,瑞CH, 冰IS,韩KR,澳AU,格GE,毛MU,东盟RASR,澳 RAUR,韩RKRR,新西兰RNZR,柬KH,塞RS,马 MV,港HK,澳门MO 1.5 巴PK 5.2 亚太AP 5.5 日RJPR 5.6 尼NI 6.4 厄EC
2026 full schedule — 特惠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惠LD, 老LA
2026 full schedule — 普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130
Source notes and context notes
  • 2026 base edition, effective 1 January 2026. Read the original general rules, chapter notes, quota requirements, origin conditions, footnote symbols and subsequent measures. No preference or shipment total is selected.
  • Full-schedule PDF page 636; numbered entry 3919
  • PDF page 629: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税目05.02);马毛及废马毛(税目05.11);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税目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税目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 (四)税目25.24的石棉、税目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 (五)税目30.05或30.06的物品;税目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六)税目37.01至37.04的感光布; (七)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 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税目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十一)税目42.01或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 (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 (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税目68.05)以及税目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 (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打字机色带、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 尿布及尿布衬里];或 (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 (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税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 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目中最后一个税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税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税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 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税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税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 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税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 (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 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 索、缆”: 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 3.大麻或亚麻纱线: (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 (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 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619
  • PDF page 630: 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 3.税目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 4.税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 5.税目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四、 (一)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 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股纱线或揽线): 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 (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或 (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 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或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各种纺织材料制的单纱,但下列两种除外: (1)未漂白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 (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细度在5000分特以上。 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1)丝或绢丝制的,不论何种包装; 或 (2)除羊毛或动物细毛外其他纺织材料制,成绞或成束的。 3.漂白、染色或印色丝或绢丝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 4.任何纺织材料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1)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或 (2)绕于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 管或锭子上的或者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纱线)。 五、税目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 (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 (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 (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 六、本类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 粘胶纤维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 七、本类所称“制成的”,是指: (一)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 (二)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联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 布、方披巾、毯子); (三)裁剪成一定尺寸,至少有一边为带有可见的锥形或压平形的热封边,其余各边经本注释其他各项所述加工, 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用热切法或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四)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 物; (五)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 (六)缝合、胶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将两段或两段以上相同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 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除外); (七)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进口或出口时是单件还是以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八、对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 (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和第六十章,以及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不适用于上述注 620
  • PDF page 631: 释七所规定的制成货品; (二)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第六十章不包括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的货品。 九、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包括由若干层平行纱线以锐角或直角相互层叠,在纱线交叉点用粘合剂或以热粘合 法粘合而成的织物。 十、用纺织材料和橡胶线制成的弹性产品归入本类。 十一、本类所称“浸渍”,包括“浸泡”。 十二、本类所称“聚酰胺”,包括“芳族聚酰胺”。 十三、本类及本目录所称“弹性纱线”是指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纱线除外)。这些纱线 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一倍半。 十四、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税目分别归类。本注释所称“纺织服装”, 是指税目61.01至61.14及税目62.01至62.11所列的各种服装。 十五、除本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装有用作附加功能的化学、机械或电子组件(无论是作为内置组件还是组合在纤 维或织物内)的纺织品、服装和其他纺织物,如果其具有本类货品的基本特征,应归入本类相应税目中。 子目注释: 一、本类及本目录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未漂白纱线: 1.带有纤维自然色泽并且未经漂染(不论是否整体染色)或印色的纱线; 2.从回收纤维制得,色泽未定的纱线(本色纱)。 这种纱线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可轻易地用肥皂洗去)处理,如果是化学纤维纱线,则整体用消光剂 (例如二氧化钛)进行处理。 (二)漂白纱线: 1.经漂白加工、用漂白纤维制得或经染白(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是否整体染色)及用白浆料处理 的纱线; 2.用未漂白纤维和漂白纤维混纺制得的纱线; 3.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纺成多股纱线或缆线。 (三)着色(染色或印色)纱线: 1.染成彩色(不论是否整体染色,但白色或易褪色除外)或印色的纱线,以及用染色或印色纤维纺制的纱线; 2.用各色染色纤维混合纺制或用未漂白或漂白纤维与着色纤维混合制得的纱线(夹色纱或混色纱),以及用 一种或几种颜色间隔印色而获得点纹印迹的纱线; 3.用已经印色的纱条或粗纱纺制的纱线; 4.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与着色纱纺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上述定义作相应调整后适用于第五十四章的单丝、扁条或类似产品。 (四)未漂白机织物: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机织物。这类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 (五)漂白机织物: 1.经漂白、染白或用白浆料处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成匹机织物; 2.用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未漂白纱线和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六)染色机织物: 1.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染成白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或用白色以外的其他有色整理剂处理的成匹机织 物; 2.用单一颜色的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七)色织机织物: 除印花机织物以外的下列机织物: 1.用各种不同颜色纱线或同一颜色不同深浅(纤维的自然色彩除外)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2.用未漂白或漂白与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夹色纱线或混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不论何种情况,布边或布头的纱线均可忽略不计。 (八)印花机织物: 成匹印花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用各色纱线织成。 用刷子或喷枪,经转印纸转印、植绒或蜡防印花等方法印成花纹图案的机织物亦可视为印花机织物。 上述各类纱线或织物如经丝光工艺处理并不影响其归类。上述(四)至(八)的定义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 621
  • PDF page 632: 针织或钩编织物。 (九)平纹组织: 每根纬纱在并排的经纱间上下交错而过,而每根经纱也在并排的纬纱间上下交错而过的织物组织。 二、 (一)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应根据本类注释二对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 章或税目58.09的此类纺织材料产品归类的规定来确定归类。 (二)运用本条规定时: 1.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 2.对由底布和绒面或毛圈面构成的纺织品,在归类时可不考虑底布的属性; 3.对税目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归类时应只考虑底布的属性,但不见底布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应根据绣线 的属性确定归类。 第五十章 蚕 丝 本国子目注释: 一、本国子目5003.0011所称“下茧、茧衣、长吐、滞头”,是指不适合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按 一定的比例混合后的产品。该产品是重要的绢纺原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桑蚕绢纺原料》(FZ/T 41001-2014)。 二、本国子目5003.0012所称“回收纤维”,是指将碎绸布或其他丝绸织物及制品的废碎料拉松成纤维状的废丝。 三、本国子目5003.0091所称“绵球”,是指不能缫丝的下茧、茧衣、长吐、滞头等缫丝副产品经精练、脱胶、干燥处理 后成为白色的精干绵,再经梳理后制成的无杂质的绵球(包括绵条、绵片等)。
Official source for this code
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Reported average: 8%.

Source year: 2023. Classification: HS 2022 (H6). Checked 2026-09-14.

National lines included: 7 of 7. Excluded from the average: 0.

Reported ad-valorem range: 8%–8%.

Reported historical ad-valorem MFN simple average for 2023, not a national tariff schedule. No preferential rates, additional duties, VAT, excise or import permissions are determined.

Not a current 2026 national duty. The HS6 average does not determine the duty of a particular national subdivision, origin or shipment.

WITS observation for this code and year

UN Comtrade H6 descriptions (HS 2022)

WITS API definitions: reported averages and excluded national lines

Direct HS code answer for China

China HS Code 500720: 8.00% (2023 MFN average)

The source reports an indicative HS6 MFN average of 8.00% (2023 MFN average) for Silk; woven fabrics, containing 85% or more by weight of silk or of silk waste other than noil silk.Source status: not assessed. Verify the exact national tariff line, origin treatment, taxes, restrictions, and current customs guidance before using this information in a declaration.

Customs tariff summary

Country
China
HS / tariff code
500720
Description
Silk; woven fabrics, containing 85% or more by weight of silk or of silk waste other than noil silk
Chapter
50 —
Heading
5007
Subheading
500720
Indicative MFN HS6 average
8.00% (2023 MFN average)
VAT / tax
Check local VAT and excise rules for the import destination.
Unit / basis
Not listed in this tariff line
Source / vintage
WITS / UNCTAD TRAINS — 2023 MFN HS6 reference

Historical MFN average

8.00% (2023 MFN average)

Import permission

not asse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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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HS Code
500720
Chapter
50 —
Heading
5007
Subheading
500720

Compare HS code 500720 across GCC countries

Each destination shows its own source label. Oman uses its national schedule; Qatar and UAE entries may cite their separately published references and unresolved exceptions. Other entries retain the historical GCC reference. National codes, duty notes, restrictions and tax treatment can differ; verify with the destination customs authority.

Related HS Codes (Heading 5007)

HS CodeDescriptionDuty
500710Silk; woven fabrics of noil silk8.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500790Silk; woven fabrics n.e.c. in heading no. 50078.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Data source: WITS/UNCTAD TRAINS (MFN 2022). Values are indicative HS6 MFN averages, not shipment-specific applied rates. Import permission and restrictions are not assessed. Historical reference rates exclude VAT, excise and other national measures. Separate national entries preserve the columns printed by their source; these are not a complete shipment assessment. Full discla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