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directory combines historical reference rows with separately labelled national sources. Read the source title, observation date, printed units and conditions on each entry. National source observations do not establish all measures applicable to a shipment.

China Customs Tariff for HS Code 722550

Steel, alloy; flat-rolled, width 600mm or more, cold-rolled

China 2026 national import schedule — base edition and accompanying provisional/quota references

10,263 official source entries are searchable. Checked 2026-09-22; edition published 2025-12-31.

The 2026 base import schedule covers 8,972 national codes and 392 additional EX scopes across 96 non-reserved chapters. MFN, agreement, preferential and ordinary columns remain separate, with original country abbreviations, specific-duty markers and legal notes. The earlier provisional and quota tables remain separately labeled references. This edition took effect on 1 January 2026; subsequent amendments, trade remedies, product scope, origin and quota eligibility still require review. No rate preference or total import charge is selected. Export tariff pages are excluded.

Original source definitions and general notes

规则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附件。《税则》包括规则与说明、 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三个部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定期编纂、发布《税则》,解释《税则》的税目、税率。 一、进口税则 进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 品名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栏目。 (一)关税税目 关税税目以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由税则号列(以下简称税号) 和目录条文等组成。其中,税号在税则号列栏中列示,目录条文在货品名称栏中列示。税号采用8 位数字编码结构,前6 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与《协调制度》保持一致;第7、8 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是依据《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和方 法,根据我国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 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号。 (二)最惠国税率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相 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 惠国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 (1)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164 个,包括: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阿富汗、阿根廷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苏丹国、爱尔兰、爱沙尼亚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 亚联邦、奥地利共和国、巴巴多斯、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拉圭共和国、巴林王国、巴拿马共 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北马其顿共和国、贝宁共和国、比利时王国、秘鲁共和国、冰岛共和国、波兰共 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伯利兹、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韩民国、丹麦王国、德意 志联邦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克国、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俄罗斯联邦、厄瓜多 尔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斐济共和国、芬兰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刚果民 主共和国、哥伦比亚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格林纳达、格鲁吉亚、古巴共和国、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 国、海地共和国、荷兰王国、黑山、洪都拉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 加拿大、加纳共和国、加蓬共和国、柬埔寨王国、捷克共和国、津巴布韦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卡塔尔国、科摩罗联盟、 科特迪瓦共和国、科威特国、克罗地亚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利比 里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公国、卢森堡大公国、卢旺达共和国、罗马尼亚、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尔代夫共 和国、马耳他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来西亚、马里共和国、毛里求斯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 蒙古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摩洛哥王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墨西哥合众国、纳米比亚 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尼泊尔、尼加拉瓜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挪威王国、葡萄牙共和国、日本国、 瑞典、瑞士联邦、萨尔瓦多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塞舌尔共和国、 沙特阿拉伯王国、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 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王国、苏里南共和国、所罗门群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泰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汤加王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土耳其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危地马拉共和国、委内瑞拉玻利瓦 尔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乌干达共和国、乌克兰、乌拉圭东岸共和国、西班牙王国、希腊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新西 兰、匈牙利、牙买加、亚美尼亚共和国、也门共和国、以色列国、意大利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约旦哈 希姆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智利共和国、中非共和国、中国澳门、中国台北、中国香港。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共33 个,包括:阿尔及利 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阿塞拜疆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波多黎各自由 1

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法罗群岛、法属波利尼西亚海 外领地、格陵兰岛、基里巴斯共和国、库克群岛、黎巴嫩共和国、利比亚国、马约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公国、南 苏丹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圣马力诺共和国、圣皮埃尔和密克隆海外领地、苏丹共和国、 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瓦利斯和富图纳海外领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新喀里多尼亚海外领地、伊拉克共和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最惠国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 征方式征收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列明;其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 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三)协定税率 1.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际条约、协 定有关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古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 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 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智利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 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 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51031010)和毛条(税 号51051000、51052100 和5105290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加坡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 物,适用协定税率。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秘鲁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部 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瑞士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冰岛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 定税率。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大韩民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协定税率。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牛肉(税号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 和02023000, 2026 年触发水平214556 吨)和奶粉(税号04022100 和04022900,2026 年触发水平29931 吨)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当 上述税号的牛肉或奶粉进口累计达到当年相应触发水平,将根据相关规定征收关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羊毛(税号 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5103101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 应的协定税率。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格鲁吉亚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2

协定税率。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部分进 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食糖(税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 17019920 和1701999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5)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 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 10 个东盟成员国,以及澳大利亚联邦、日本国、大韩民国、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按照协定“关税差异” 等条款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RCEP 原产国来适用我国在RCEP 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相应的协定税率。同时允许进口商申 请适用我国在RCEP 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或者在进口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适用 我国对与该货物生产相关的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尼加拉瓜共和国的部分进 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尼加拉瓜共和国的食糖(税号17011300、17011400、17019910、17019920 和17019990), 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厄瓜多尔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原产于洪都拉斯的部分 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马尔代夫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22)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香港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零关税。 (23)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澳门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零关税。 (24)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规定,原产于中国台北的部分进口货物,参照适用协定税率。 2.协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协定税率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栏左侧,标示协定税率。实行从量计征、 复合计征方式征收的,以及涉及关税配额的,在协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协定税率栏右侧,标示对应的协定的中文简称 和英文代码。 (2)各项协定名称、适用国家或者地区、对应的中文简称和英文代码,如下表所示。 协定及对应简称、代码表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 1 《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亚太 AP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 古国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 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 2 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 东盟 AS 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 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3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 3 智利共和国 智 CL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 4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巴 PK 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 5 新西兰 新西兰 NZ 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 6 新加坡共和国 新加坡 SG 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 7 秘鲁共和国 秘 PE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 8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 哥 CR 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 9 瑞士联邦 瑞 CH 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 10 冰岛共和国 冰 IS 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 11 大韩民国 韩 KR 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 12 澳大利亚联邦 澳 AU 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 13 格鲁吉亚 格 GE 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 14 毛里求斯共和国 毛 MU 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 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 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 东盟 R AS R 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 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澳大利亚联邦 澳 R AU R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 15 协议 日本国 日 R JP R 大韩民国 韩 R KR R 新西兰 新西兰 R NZ R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 16 柬埔寨王国 柬 KH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17 尼加拉瓜共和国 尼 NI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18 厄瓜多尔共和国 厄 EC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4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 19 塞尔维亚共和国 塞 RS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 20 洪都拉斯共和国 洪 HN 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 21 马尔代夫共和国 马 MV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22 中国香港 港 HK 排〉货物贸易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23 中国澳门 澳门 MO 排〉货物贸易协议》 24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规定 中国台北 台 TW (四)特惠税率 1.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家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 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原产于阿富汗、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多哥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柬 埔寨王国、科摩罗联盟、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 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 尼泊尔、尼日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苏丹共和国、所罗门群岛、索 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也门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等43 国的 100%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2)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 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 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2.特惠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特惠税率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 (2)特惠税率栏左侧,标示特惠税率。对于关税配额产品,在特惠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注明“仅关税配额内税率为0”。 (3)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1)中阿富汗等43 国的适用100%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标示为“惠 LD”。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2)中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标示为“亚太AP”; 原产于上述1(3)中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分别标示为“柬KH”、“老LA”、 “缅MM”。 (五)普通税率 1.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 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普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普通税率在普通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征 收的,在普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六)关税配额税率 5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对下列货物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1)小麦(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963.6 万吨,包括税号:10011100、10011900、10019100、 10019900、11010000、11031100、11032010。 (2)玉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720 万吨,包括税号:10051000、10059000、11022000、11031300、 11042300。 (3)大米(包括其粉、粒)。其中,长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266 万吨,包括税号:10061021、 10061081、10062020、10063020、10064020、11029021、11031931;中短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 为266 万吨,包括税号:10061029、10061089、10062080、10063080、10064080、11029029、11031939。 (4)食糖。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194.5 万吨,包括税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 17019920、17019990。 (5)羊毛。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28.7 万吨,包括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51031010。 (6)毛条。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8 万吨,包括税号:51051000、51052100、51052900。 (7)棉花。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89.4 万吨,包括税号:52010000、52030000。 (8)化肥。其中,尿素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330 万吨,税号:31021000;三元复合肥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 为345 万吨,税号:31052000;磷酸氢二铵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690 万吨,税号:31053000。 2.关税配额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关税配额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最惠国税率栏中的(%)也适用于关税配额税率(如“关税配额税率:1” 表示该税目对应的关税配额税率为1%)。 (七)进口暂定税率 1.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的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 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暂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暂定税率为8%)。实行从量计征、复 合计征方式征收的,或暂定税率适用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关税配额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3)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八)税率的适用顺序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其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且无暂定税率的,适用最惠国税率。 适用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 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九)实施时间 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二、出口税则 出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 品名称、出口税率等栏目。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与进口税则相同,不单独列明。出口货物的 商品归类,按照进口税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关税税目 关税税目与进口税则关税税目相同。税目税率表中仅标示征收出口税率或实行暂定税率的税目。 (二)出口税率 1.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 6

2.出口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出口税率在出口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暂定税率 1.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暂定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暂定税率在出口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出口暂定税率为8%)。 (2)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出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四)税率的适用顺序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五)实施时间 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三、其他规则与说明 (一)计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 础确定。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 险费为基础确定。 (二)计税方式 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 (三)原产地 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 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关税措施 1.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 依法对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补贴税、临时保障措施关税,由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2.按对等原则采取的关税措施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不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 款,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报复性关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 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采取征收报复性关税等措施。征 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范围、适用国别或者地区、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后执行。 4.税率适用顺序 7

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按对等原则采取的关税措施、报复性关税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下列两项 税率中较高者: (1)因采取规定措施对相关货物所实施的最高税率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规定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 (2)普通税率。 (五)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执行。 (六)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税事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本版税则编纂说明 《税则(2026)》编纂涉及的文件包括: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 年第13 号);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 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 年第11 号)。 在下一版本税则发布之前,本版税则如有调整,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作出的规定执行。 8

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本税则目录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 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 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 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 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 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 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 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 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 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 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 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 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税则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6

Official schedule and source documentation

Official entries matching 722550

7225.5000

第七十二章 钢铁 › 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 毫米及以上:

-其他,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2026 full schedule — 最惠国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3
2026 full schedule — 协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东盟AS,智CL,巴PK,新西兰NZ,秘PE,哥CR, 瑞CH,冰IS,澳AU,格GE,毛MU,柬KH,尼NI, 厄EC,塞RS,马MV,港HK,澳门MO 2.6 东盟RASR,澳RAUR 2.7 新西兰RNZR
2026 full schedule — 特惠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惠LD
2026 full schedule — 普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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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notes and context notes
  • 2026 base edition, effective 1 January 2026. Read the original general rules, chapter notes, quota requirements, origin conditions, footnote symbols and subsequent measures. No preference or shipment total is selected.
  • Full-schedule PDF page 924; numbered entry 5613
  • PDF page 894: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税目32.07 至32.10、32.12、32.13 或32.15); (二)铈铁或其他引火合金(税目36.06); (三)税目65.06 或65.07 的帽类及其零件; (四)税目66.03 的伞骨及其他物品; (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 (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 (七)已装配的铁路或电车轨道(税目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 (八)第十八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 (九)做弹药用的铅弹(税目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 项制品);或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目录所称“通用零件”,是指: (一)税目73.07、73.12、73.15、73.17 或73.18 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不包括专用于医疗、外科、 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税目90.21); (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税目91.14)除外; (三)税目83.01、83.02、83.08、83.10 的物品及税目83.06 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税目73.15 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 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目录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 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 四、本目录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 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五、合金的归类规则(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 (一)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 (二)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 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 (三)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 物。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目录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这类合金应按上述注释五的规则进行归类。 七、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 除各税目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两种或 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为此: (一)钢铁或不同种类的钢铁,均视为一种金属; (二)按照注释五的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和 (三)税目81.13 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884
  • PDF page 895: 八、本类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废碎料: (1)所有金属废碎料; (2)因破裂、切断、磨损或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二)粉末: 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九、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以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条、杆 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的,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 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 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 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所述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及尺寸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 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第七十四章的线锭及坯段,已具锥形尾端或经其他简单加工以便送入机器制成盘条或管子等的,仍应作为未 锻轧铜归入税目74.03。此条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第八十一章的产品。 (二)型材及异型材 轧、挤、拔、锻制的产品或其他成型产品,不论是否成卷,其全长截面相同,但与条、杆、丝、板、片、带、 箔、管的定义不相符合。同时也包括同样形状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 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三)丝 盘卷的轧、挤或拔制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 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 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 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 (四)板、片、带、箔 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产品(未锻轧产品除外),截面均为厚度相同的实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论边角 是否磨圆(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变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规格: 1.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厚度不超过宽度的十分之一; 2.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状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这些税目还适用于具有花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带、箔以及穿孔、抛光、 涂层或制成瓦楞形的这类产品,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五)管 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空心产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为圆形、椭圆形、矩形 (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对于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 多边形的产品,不论全长边角是否磨圆,只要其内外截面为同一圆心并为同样形状及同一轴向,也可视为管 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经抛光、涂层、弯曲、攻丝、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 第七十二章 钢 铁 注释: 一、本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本条注释(四)、(五)、(六)适用于本目录其他各章]: (一)生铁: 无实用可锻性的铁碳合金,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以上并可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含量范围的其他元素: 铬不超过10%; 锰不超过6%; 磷不超过3%; 硅不超过8%; 885
  • PDF page 896: 其他元素合计不超过10%。 (二)镜铁: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6%以上,但不超过30%的铁碳合金,其他方面符合上述(一)款所列标准。 (三)铁合金: 锭、块、团或类似初级形状、连续铸造而形成的各种形状及颗粒、粉末状的合金,不论是否烧结,通常用于 其他合金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或在黑色金属冶炼中作除氧剂、脱硫剂及类似用途,一般无实用可锻性,按重 量计铁元素含量在4%及以上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 铬超过10%; 锰超过30%; 磷超过3%; 硅超过8%; 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10%,但最高含铜量不得超过10%。 (四)钢: 除税目72.03以外的黑色金属材料(某些铸造而成的种类除外),具有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及 以下,但铬钢可具有较高的含碳量。 (五)不锈钢: 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六)其他合金钢: 不符合以上不锈钢定义的钢,含有一种或几种按重量计符合下列含量比例的元素: 铝0.3%及以上; 硼0.0008%及以上; 铬0.3%及以上; 钴0.3%及以上; 铜0.4%及以上; 铅0.4%及以上; 锰1.65%及以上; 钼0.08%及以上; 镍0.3%及以上; 铌0.06%及以上; 硅0.6%及以上; 钛0.05%及以上; 钨0.3%及以上; 钒0.1%及以上; 锆0.05%及以上; 其他元素(硫、磷、碳及氮除外)单项含量在0.1%及以上。 (七)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粗铸成形无缩孔或冒口的锭块产品,表面有明显瑕疵,化学成分不同于生铁、镜铁及铁合金。 (八)颗粒: 按重量计不到90%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而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5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九)半制成品: 连续铸造的实心产品,不论是否初步热轧;其他实心产品,除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进一步加 工,包括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坯件。 本类产品不包括成卷的产品。 (十)平板轧材: 截面为矩形(正方形除外)并且不符合以上第(九)款所述定义的下列形状实心轧制产品: 1.层叠的卷材;或 2.平直形状,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以下,则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及以上,其宽 度应超过150毫米,并且至少应为厚度的两倍。 平板轧材包括直接轧制而成并有凸起式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菱形)的产品以及穿孔、抛 光或制成瓦楞形的产品,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各种规格的平板轧材(矩形或正方形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都应作为宽度为600 毫米及以上的产品归类。 (十一)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 经热轧不规则盘绕的实心产品,其截面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外凸 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类产 886
  • PDF page 897: 品可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钢筋)。 (十二)其他条、杆: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款或“丝”定义的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扇形、椭圆形、 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 另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些产品可以: 1.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钢筋); 2.轧制后扭曲的。 (十三)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十二)款或“丝”定义,但其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实心产 品。 第七十二章不包括税目73.01或73.02的产品。 (十四)丝: 不符合平板轧材定义但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盘卷冷成形实心产品。 (十五)空心钻钢: 适合钻探用的各种截面的空心条、杆,其最大外形尺寸超过15毫米但不超过52毫米,最大内孔尺寸不超过 最大外形尺寸的二分之一。不符合本定义的钢铁空心条、杆应归入税目73.04。 二、用一种黑色金属包覆另外一种黑色金属,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材料归类。 三、用电解沉积法、压铸法或烧结法所得的钢铁产品,应按其形状、成分及外观归入本章类似热轧产品的相应税目。 子目注释: 一、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合金生铁: 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比例的元素的生铁: 铬0.2%以上; 铜0.3%以上; 镍0.3%以上; 0.1%以上的任何下列元素: 铝、钼、钛、钨、钒。 (二)非合金易切削钢: 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比例的元素的非合金钢: 硫0.08%及以上; 铅0.1%及以上; 硒0.05%以上; 碲0.01%以上; 铋0.05%以上。 (三)硅电钢: 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但不超过6%,含碳量不超过0.08%的合金钢。这类钢还可含有按重量计不超过1% 的铝,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四)高速钢: 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但至少含有按重量计合计含量在7%及以上的钼、钨、钒中两种元素的合金钢,按重 量计其含碳量在0.6%及以上,含铬量在3%~6%。 (五)硅锰钢: 按重量计同时含有下列元素的合金钢: 碳不超过0.7%; 锰0.5%及以上,但不超过1.9%;和 硅0.6%及以上,但不超过2.3%; 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二、税目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应按照下列规则归类: 对于只有一种元素超出本章注释一(三)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的子目(如果其存 在)。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最低百分比的,则可分别作为三元或四元合金。 在运用本规定时,本章注释一(三)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 本国子目注释: 887
  • PDF page 898: 一、本国子目7202.9911所称“钕铁硼速凝永磁片”,是指以稀土金属(主要为钕)、纯铁、硼铁等初级产品为原料, 经真空高温熔融、速凝成晶、破碎、热处理制成的薄片状合金。其组成成分为稀土(钕、镨、镝、铽)25%~39%, 硼0.8%~1.3%,其他为铁及少量铜、钴、铝、锆、镓等添加元素。形状为不规则薄片,厚度0.1毫米~0.8毫米。经 加工后,充磁制成永磁体,应用于计算机、通讯产品、电子设备等高科技领域。 二、本国子目7202.9912所称“钕铁硼磁粉”,是指以铁合金、钕和其他金属等初级产品为原料,经高温二次重熔、快 淬、破碎、退火制成的粉末,其组成成分为钕20%~32%,钴0%~16%,硼0.8%~1.3%,铌0%~2.5%,其他为铁。钕 铁硼磁粉主要应用于计算机、通讯产品、电子设备等高科技领域。 三、本国子目7225.4010所称“除不锈钢、高速钢以外的合金工具钢”,按重量计,成分含量范围符合下列任一条款, 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章注所列其他合金钢的特征:碳含量大于1.2%,同时 铬含量大于10.5%的;或者碳含量大于等于0.3%,同时铬含量大于等于1.25%,且小于10.5%的;或者铬含量大于等 于0.9%,且小于等于1.2%,同时钼含量大于等于0.9%,且小于等于1.4%的;或者含碳量大于等于0.5%,同时钼含量 大于等于3.5%的;或者碳含量大于等于0.5%,同时钨含量大于等于5.5%的。
Official source for this code
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Reported average: 3%.

Source year: 2023. Classification: HS 2022 (H6). Checked 2026-09-14.

National lines included: 1 of 1. Excluded from the average: 0.

Reported ad-valorem range: 3%–3%.

Reported historical ad-valorem MFN simple average for 2023, not a national tariff schedule. No preferential rates, additional duties, VAT, excise or import permissions are determined.

Not a current 2026 national duty. The HS6 average does not determine the duty of a particular national subdivision, origin or shipment.

WITS observation for this code and year

UN Comtrade H6 descriptions (HS 2022)

WITS API definitions: reported averages and excluded national lines

Direct HS code answer for China

China HS Code 722550: 3.00% (2023 MFN average)

The source reports an indicative HS6 MFN average of 3.00% (2023 MFN average) for Steel, alloy; flat-rolled, width 600mm or more, cold-rolled.Source status: not assessed. Verify the exact national tariff line, origin treatment, taxes, restrictions, and current customs guidance before using this information in a declaration.

Customs tariff summary

Country
China
HS / tariff code
722550
Description
Steel, alloy; flat-rolled, width 600mm or more, cold-rolled
Chapter
72 —
Heading
7225
Subheading
722550
Indicative MFN HS6 average
3.00% (2023 MFN average)
VAT / tax
Check local VAT and excise rules for the import destination.
Unit / basis
Not listed in this tariff line
Source / vintage
WITS / UNCTAD TRAINS — 2023 MFN HS6 reference

Historical MFN average

3.00% (2023 MFN average)

Import permission

not asse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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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HS Code
722550
Chapter
72 —
Heading
7225
Subheading
722550

Compare HS code 722550 across GCC countries

Each destination shows its own source label. Oman uses its national schedule; Qatar and UAE entries may cite their separately published references and unresolved exceptions. Other entries retain the historical GCC reference. National codes, duty notes, restrictions and tax treatment can differ; verify with the destination customs authority.

Related HS Codes (Heading 7225)

HS CodeDescriptionDuty
722511Steel, alloy; flat-rolled, width 600mm or more, of silicon-electrical steel, grain-oriented3.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722519Steel, alloy; flat-rolled, width 600mm or more, of silicon-electrical steel, (other than grain-oriented)6.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722530Steel, alloy; flat-rolled, width 600mm or more, hot-rolled, in coils3.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722540Steel, alloy; flat-rolled, width 600mm or more, hot-rolled, not in coils3.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722591Steel, alloy; flat-rolled, width 600mm or more, n.e.c. in heading no. 7225, electrolytically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7.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722592Steel, alloy; flat-rolled, width 600mm or more, n.e.c. in heading no. 7225,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ther than electrolytically)7.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722599Steel, alloy; flat-rolled, width 600mm or more, n.e.c. in heading no. 7225, (other than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5.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Data source: WITS/UNCTAD TRAINS (MFN 2022). Values are indicative HS6 MFN averages, not shipment-specific applied rates. Import permission and restrictions are not assessed. Historical reference rates exclude VAT, excise and other national measures. Separate national entries preserve the columns printed by their source; these are not a complete shipment assessment. Full discla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