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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Customs Tariff for HS Code 84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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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2026 national import schedule — base edition and accompanying provisional/quota references

10,263 official source entries are searchable. Checked 2026-09-22; edition published 2025-12-31.

The 2026 base import schedule covers 8,972 national codes and 392 additional EX scopes across 96 non-reserved chapters. MFN, agreement, preferential and ordinary columns remain separate, with original country abbreviations, specific-duty markers and legal notes. The earlier provisional and quota tables remain separately labeled references. This edition took effect on 1 January 2026; subsequent amendments, trade remedies, product scope, origin and quota eligibility still require review. No rate preference or total import charge is selected. Export tariff pages are excluded.

Original source definitions and general notes

规则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附件。《税则》包括规则与说明、 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三个部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定期编纂、发布《税则》,解释《税则》的税目、税率。 一、进口税则 进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 品名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栏目。 (一)关税税目 关税税目以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由税则号列(以下简称税号) 和目录条文等组成。其中,税号在税则号列栏中列示,目录条文在货品名称栏中列示。税号采用8 位数字编码结构,前6 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与《协调制度》保持一致;第7、8 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是依据《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和方 法,根据我国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 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号。 (二)最惠国税率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相 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 惠国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 (1)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164 个,包括: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阿富汗、阿根廷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苏丹国、爱尔兰、爱沙尼亚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 亚联邦、奥地利共和国、巴巴多斯、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拉圭共和国、巴林王国、巴拿马共 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北马其顿共和国、贝宁共和国、比利时王国、秘鲁共和国、冰岛共和国、波兰共 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伯利兹、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韩民国、丹麦王国、德意 志联邦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克国、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俄罗斯联邦、厄瓜多 尔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斐济共和国、芬兰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刚果民 主共和国、哥伦比亚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格林纳达、格鲁吉亚、古巴共和国、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 国、海地共和国、荷兰王国、黑山、洪都拉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 加拿大、加纳共和国、加蓬共和国、柬埔寨王国、捷克共和国、津巴布韦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卡塔尔国、科摩罗联盟、 科特迪瓦共和国、科威特国、克罗地亚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利比 里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公国、卢森堡大公国、卢旺达共和国、罗马尼亚、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尔代夫共 和国、马耳他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来西亚、马里共和国、毛里求斯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 蒙古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摩洛哥王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墨西哥合众国、纳米比亚 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尼泊尔、尼加拉瓜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挪威王国、葡萄牙共和国、日本国、 瑞典、瑞士联邦、萨尔瓦多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塞舌尔共和国、 沙特阿拉伯王国、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 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王国、苏里南共和国、所罗门群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泰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汤加王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土耳其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危地马拉共和国、委内瑞拉玻利瓦 尔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乌干达共和国、乌克兰、乌拉圭东岸共和国、西班牙王国、希腊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新西 兰、匈牙利、牙买加、亚美尼亚共和国、也门共和国、以色列国、意大利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约旦哈 希姆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智利共和国、中非共和国、中国澳门、中国台北、中国香港。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共33 个,包括:阿尔及利 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阿塞拜疆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波多黎各自由 1

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法罗群岛、法属波利尼西亚海 外领地、格陵兰岛、基里巴斯共和国、库克群岛、黎巴嫩共和国、利比亚国、马约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公国、南 苏丹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圣马力诺共和国、圣皮埃尔和密克隆海外领地、苏丹共和国、 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瓦利斯和富图纳海外领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新喀里多尼亚海外领地、伊拉克共和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最惠国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 征方式征收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列明;其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 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三)协定税率 1.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际条约、协 定有关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古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 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 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智利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 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 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51031010)和毛条(税 号51051000、51052100 和5105290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加坡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 物,适用协定税率。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秘鲁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部 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瑞士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冰岛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 定税率。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大韩民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协定税率。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牛肉(税号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 和02023000, 2026 年触发水平214556 吨)和奶粉(税号04022100 和04022900,2026 年触发水平29931 吨)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当 上述税号的牛肉或奶粉进口累计达到当年相应触发水平,将根据相关规定征收关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羊毛(税号 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5103101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 应的协定税率。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格鲁吉亚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2

协定税率。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部分进 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食糖(税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 17019920 和1701999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5)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 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 10 个东盟成员国,以及澳大利亚联邦、日本国、大韩民国、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按照协定“关税差异” 等条款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RCEP 原产国来适用我国在RCEP 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相应的协定税率。同时允许进口商申 请适用我国在RCEP 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或者在进口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适用 我国对与该货物生产相关的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尼加拉瓜共和国的部分进 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尼加拉瓜共和国的食糖(税号17011300、17011400、17019910、17019920 和17019990), 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厄瓜多尔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原产于洪都拉斯的部分 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马尔代夫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22)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香港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零关税。 (23)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澳门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零关税。 (24)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规定,原产于中国台北的部分进口货物,参照适用协定税率。 2.协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协定税率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栏左侧,标示协定税率。实行从量计征、 复合计征方式征收的,以及涉及关税配额的,在协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协定税率栏右侧,标示对应的协定的中文简称 和英文代码。 (2)各项协定名称、适用国家或者地区、对应的中文简称和英文代码,如下表所示。 协定及对应简称、代码表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 1 《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亚太 AP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 古国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 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 2 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 东盟 AS 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 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3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 3 智利共和国 智 CL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 4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巴 PK 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 5 新西兰 新西兰 NZ 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 6 新加坡共和国 新加坡 SG 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 7 秘鲁共和国 秘 PE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 8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 哥 CR 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 9 瑞士联邦 瑞 CH 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 10 冰岛共和国 冰 IS 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 11 大韩民国 韩 KR 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 12 澳大利亚联邦 澳 AU 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 13 格鲁吉亚 格 GE 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 14 毛里求斯共和国 毛 MU 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 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 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 东盟 R AS R 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 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澳大利亚联邦 澳 R AU R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 15 协议 日本国 日 R JP R 大韩民国 韩 R KR R 新西兰 新西兰 R NZ R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 16 柬埔寨王国 柬 KH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17 尼加拉瓜共和国 尼 NI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18 厄瓜多尔共和国 厄 EC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4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 19 塞尔维亚共和国 塞 RS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 20 洪都拉斯共和国 洪 HN 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 21 马尔代夫共和国 马 MV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22 中国香港 港 HK 排〉货物贸易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23 中国澳门 澳门 MO 排〉货物贸易协议》 24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规定 中国台北 台 TW (四)特惠税率 1.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家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 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原产于阿富汗、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多哥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柬 埔寨王国、科摩罗联盟、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 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 尼泊尔、尼日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苏丹共和国、所罗门群岛、索 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也门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等43 国的 100%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2)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 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 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2.特惠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特惠税率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 (2)特惠税率栏左侧,标示特惠税率。对于关税配额产品,在特惠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注明“仅关税配额内税率为0”。 (3)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1)中阿富汗等43 国的适用100%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标示为“惠 LD”。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2)中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标示为“亚太AP”; 原产于上述1(3)中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分别标示为“柬KH”、“老LA”、 “缅MM”。 (五)普通税率 1.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 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普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普通税率在普通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征 收的,在普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六)关税配额税率 5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对下列货物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1)小麦(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963.6 万吨,包括税号:10011100、10011900、10019100、 10019900、11010000、11031100、11032010。 (2)玉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720 万吨,包括税号:10051000、10059000、11022000、11031300、 11042300。 (3)大米(包括其粉、粒)。其中,长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266 万吨,包括税号:10061021、 10061081、10062020、10063020、10064020、11029021、11031931;中短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 为266 万吨,包括税号:10061029、10061089、10062080、10063080、10064080、11029029、11031939。 (4)食糖。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194.5 万吨,包括税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 17019920、17019990。 (5)羊毛。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28.7 万吨,包括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51031010。 (6)毛条。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8 万吨,包括税号:51051000、51052100、51052900。 (7)棉花。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89.4 万吨,包括税号:52010000、52030000。 (8)化肥。其中,尿素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330 万吨,税号:31021000;三元复合肥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 为345 万吨,税号:31052000;磷酸氢二铵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690 万吨,税号:31053000。 2.关税配额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关税配额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最惠国税率栏中的(%)也适用于关税配额税率(如“关税配额税率:1” 表示该税目对应的关税配额税率为1%)。 (七)进口暂定税率 1.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的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 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暂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暂定税率为8%)。实行从量计征、复 合计征方式征收的,或暂定税率适用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关税配额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3)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八)税率的适用顺序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其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且无暂定税率的,适用最惠国税率。 适用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 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九)实施时间 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二、出口税则 出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 品名称、出口税率等栏目。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与进口税则相同,不单独列明。出口货物的 商品归类,按照进口税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关税税目 关税税目与进口税则关税税目相同。税目税率表中仅标示征收出口税率或实行暂定税率的税目。 (二)出口税率 1.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 6

2.出口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出口税率在出口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暂定税率 1.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暂定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暂定税率在出口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出口暂定税率为8%)。 (2)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出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四)税率的适用顺序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五)实施时间 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三、其他规则与说明 (一)计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 础确定。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 险费为基础确定。 (二)计税方式 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 (三)原产地 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 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关税措施 1.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 依法对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补贴税、临时保障措施关税,由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2.按对等原则采取的关税措施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不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 款,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报复性关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 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采取征收报复性关税等措施。征 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范围、适用国别或者地区、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后执行。 4.税率适用顺序 7

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按对等原则采取的关税措施、报复性关税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下列两项 税率中较高者: (1)因采取规定措施对相关货物所实施的最高税率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规定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 (2)普通税率。 (五)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执行。 (六)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税事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本版税则编纂说明 《税则(2026)》编纂涉及的文件包括: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 年第13 号);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 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 年第11 号)。 在下一版本税则发布之前,本版税则如有调整,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作出的规定执行。 8

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本税则目录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 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 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 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 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 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 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 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 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 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 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 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 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税则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6

Official schedule and source documentation

Official entries matching 846781

8467.8100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 手提式风动或液压工具及本身装 有电动或非电动动力装置的手提 式工具: › -其他工具:

--链锯

2026 full schedule — 最惠国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8
2026 full schedule — 协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东盟AS,智CL,巴PK,新西兰NZ,秘PE,哥CR, 瑞CH,冰IS,韩KR,澳AU,格GE,毛MU,东盟 RASR,澳RAUR,韩RKRR,新西兰RNZR,柬KH,塞 RS,马MV,港HK,澳门MO 3.2 尼NI 4.4 日RJPR 6.6 厄EC
2026 full schedule — 特惠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惠LD
2026 full schedule — 普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30
Source notes and context notes
  • 2026 base edition, effective 1 January 2026. Read the original general rules, chapter notes, quota requirements, origin conditions, footnote symbols and subsequent measures. No preference or shipment total is selected.
  • Full-schedule PDF page 1166; numbered entry 7027
  • PDF page 1022: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 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税目40.10的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及其带料,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 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税目40.16); (二)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税目42.05)或毛皮(税目43.03)的制品; (三)各种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类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轴、 纡子、锥形筒管、芯子、线轴或类似品; (四)提花机或类似机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类的); (五)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输送带或带料(税目59.10)或专门技术用途的其他纺织材料制品(税目59.11); (六)税目71.02至71.04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税目71.16的完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 但已加工未装配的唱针用蓝宝石和钻石除外(税目85.22); (七)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八)钻管(税目73.04); (九)金属丝或带制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钟、表或其他物品; (十四)税目82.07的可互换工具及作为机器零件的刷子(税目96.03);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构成工作部件的 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税目68.04、69.09);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带轴或装盒(应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 的,应归入税目96.12),或税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税目84.84、85.44、85.45、 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税目(税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 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税目;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税目的多种机器(包括税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 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税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 但能同时主要用于税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税目85.17,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 85.24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税目85.29; (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税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 能归入上述税目,则应归入税目84.87或85.48。 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 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四、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 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税目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税目。 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税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六、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是指下列电气和电子组件、印刷电路板以及电气或电子产品: 1.因破损、拆解或其他处理而无法用于其原用途,或通过维修、翻新或修理以使其仍用作原用途是不经济的; 以及 2.其包装或运输方式不是为了保护单件物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的。 (二)“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与其他废物、废料的混合物归入税目85.49。 (三)本类不包括第三十八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城市垃圾。 1012
  • PDF page 1023: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或其他物品; (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或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 (三)实验室用玻璃器(税目70.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或其零件(税目70.19或 70.20); (四)税目73.21或73.22的物品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 章); (五)税目85.08的真空吸尘器; (六)税目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税目85.25的数字照相机;或 (七)第十七类物品用的散热器;或 (八)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税目96.03)。 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十一另有规定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税目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税目 的规定,或符合税目84.86的规定,又符合税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税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税目84.01 至84.24中的相应税目或税目84.86,而不归入税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税目。 (一)但税目84.19不包括: 1.催芽装置、孵卵器或育雏器(税目84.36); 2.谷物调湿机(税目84.37); 3.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税目84.38); 4.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税目84.51);或 5.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或实验室设备。 (二)税目84.22不包括: 1.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税目84.52);或 2.税目84.72的办公室用机器。 (三)税目84.24不包括: 1.喷墨印刷(打印)机器(税目84.43);或 2.水射流切割机(税目84.56)。 三、如果用于加工各种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税目84.56的规定,又符合税目84.57、84.58、84.59、84.60、84.61、84.64 或84.65的规定,则应归入税目84.56。 四、税目84.57仅适用于可以完成下列不同形式机械操作的金属加工机床,但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除外: (一)按照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中自动更换刀具(加工中心); (二)同时或顺序地自动使用不同的动力头对固定不动的工件进行加工(单工位组合机床); (三)自动将工件送向不同的动力头(多工位组合机床)。 五、税目84.62用于板材的“纵剪线”是由开卷机、矫平机、纵剪机和收卷机组成的生产线。用于板材的“定尺剪切线” 是由开卷机、矫平机和剪切机组成的生产线。 六、 (一)税目84.71所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是指具有以下功能的机器: 1.存储处理程序及执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码的数据; 2.按照用户的要求随意编辑程序; 3.按照用户指令进行算术计算;以及 4.在运行过程中,可不需人为干预而通过逻辑判断,执行一个处理程序,这个处理程序可改变计算机指令的 执行。 (二)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可以是一套由若干单独部件所组成的系统。 (三)除本条注释(四)及(五)另有规定的以外,一个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规定,即可视为自动数据处理系统 的一部分: 1.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 1013
  • PDF page 1024: 2.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几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联接; 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税目84.71。 但是,键盘、X—Y坐标输入装置及盘(片)式存储部件,只要符合上述注释(三)2、3所列的规定,应一律 作为税目84.71的部件归类。 (四)税目84.71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述设备,即使它们符合上述注释六(三)的所有规定: 1.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在一起; 2.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无线或有线网络的通信设备(如局域网或广播网); 3.扬声器和传声器(麦克风); 4.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视频摄录一体机; 5.监视器和投影机,未装有电视接收装置。 (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 按其功能归入相应的税目,对于无法按功能归类的,应归入未列名税目。 七、税目84.82还包括最大直径及最小直径与标称直径相差均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相差数值较小的为准)的抛光钢 珠,其他钢珠归入税目73.26。 八、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唯一的用途对待。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 的以外,凡任何税目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机器,或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税目84.79。税 目84.79还包括将金属丝、纺织纱线或其他各种材料或它们的混合材料制成绳、缆的机器(例如,捻股机、绞扭机、 制缆机)。 九、税目84.70所称“袖珍式”,仅适用于外形尺寸不超过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的机器。 十、税目84.85所称“增材制造”(也称3D打印)指以数字模型为基础,将介质材料(例如,金属、塑料或陶瓷)通过连 续添加、堆叠、凝结和固化形成物体。 除第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税目84.85规定的设备,应归入该税目而不归入本协 调制度的其他税目。 十一、 (一)第八十五章注释十二(一)及(二)同样适用于本条注释及税目84.86中所称的“半导体器件”及“集成 电路”。但本条注释及税目84.86所称“半导体器件”,也包括光敏半导体器件及发光二极管(LED)。 (二)本条注释和税目84.86所称“平板显示器的制造设备”包括将各层基片制造成平板的设备。但不包括玻璃 的制造设备、将印刷电路板或其他电子元件装配在平板上的设备。“平板显示”不包括阴极射线管技术。 (三)税目84.86也包括下列机器及装置,其专用或主要用于: 1.制造或修补掩膜版及投影掩膜版; 2.组装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 3.升降、搬运、装卸单晶柱、晶圆、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和平板显示器。 (四)除第十六类注释一和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税目84.86规定的机器及装置应归入该税目 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子目注释: 一、子目8465.20所称“加工中心”,仅适用于加工木材、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或类似硬质材料的加工机床。 这些设备可根据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或类似装置中自动更换刀具,以完成不同形式的机械加工。 二、子目8471.49所称“系统”,是指各部件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六(三)所列条件,并且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 个输入部件(例如,键盘或扫描器)及一个输出部件(例如,视频显示器或打印机)组成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三、子目8481.20所称“油压或气压传动阀”,是指在液压或气压系统中专用于传递“流体动力”的阀门,其能源以加压 流体(液体或气体)的形式供给。这些阀门可以具有各种形式(例如,减压阀、止回阀)。子目8481.20优先于税目 84.81的所有其他子目。 四、子目8482.40仅包括滚柱直径(最大不超过5毫米)相同,且长度至少是直径三倍的圆滚柱轴承,滚柱的两端可以磨圆。 本国子目注释: 一、本国子目8413.5031所称“往复式柱塞泵”,由泵缸、柱塞、吸入阀、排出阀和驱动机构组成,工作原理与活塞泵相 同,区别在于柱塞是穿过装在泵缸上的固定填料密封件在缸体内运动,其密封性比活塞泵好。 二、本国子目8413.6040所称“螺杆回转泵”,由相互啮合的螺杆和泵体内包括螺杆的泵套组成。螺杆泵按螺杆根数分为 单螺杆泵、双螺杆泵、三螺杆泵和五螺杆泵。 1014
  • PDF page 1025: 三、本国子目8413.6050所称“径向柱塞泵”,由壳体、油缸主体、配液轴、若干个柱塞和弹簧等组成。配液轴偏心固定 在壳体上,当它转动时,柱塞在缸筒内做径向往返运动,进行吸液和注液。 四、本国子目8413.6060所称“轴向柱塞泵”,按其结构特征可分为直轴式(斜盘式)和斜轴式(摆缸式)两大类。斜盘 式柱塞泵由壳体、转子(驱动轴、缸筒、柱塞)和斜盘组成。壳体端面配有配液盘;缸筒体内安装若干个柱塞,沿 圆周方向均匀分布,并能在其中滑动。斜盘固定在壳体上,并与转动轴线的垂线成一定的夹角,斜盘不随转子转动。 但转子转动时,驱动轴带动缸筒体转动,柱塞也随之转动,同时柱塞在缸筒体内作轴向的往返运动,进行吸液和注 液,柱塞端部始终紧靠在斜盘上。摆缸式轴向柱塞泵的特点是:转子轴线与传动轴轴线之间成一个角度;转子及其 各缸筒体内的柱塞分别用带万向接头的连杆与传动轴相连。转子转动时,传动轴带动缸筒体和柱塞一起旋转,同时 柱塞在缸筒体内作轴向的往返运动,进行吸液和注液。 五、本国子目8417.8050所称“垃圾焚烧炉”,由垃圾前处理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及煤气发生炉等组成,具有 自动送料、分筛、烘干、焚烧、除尘、控制等功能,可用于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含医用垃圾)、一般工 业垃圾,分为机械炉排焚烧炉、流化床焚烧炉、回转式焚烧炉等。 六、本国子目8418.2910所称“半导体制冷式家用型冷藏箱”,又称电子制冷式冷藏箱,利用半导体的热电效应工作,不 使用传统制冷工艺和机械运动部件。核心制冷部件是采用P型和N型两种半导体材料制成的半导体制冷片。 七、本国子目8419.1200所称“太阳能热水器”,是指利用太阳能将水从低温加热到高温的装置,由太阳能集热器、储水 箱、支架及相关附件组成,主要依靠太阳能集热器把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使水产生微循环而产生所需热水。 八、本国子目8421.2191所称“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是指采用单一或者综合的机械、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方法,清 除、无害化处置压载水及沉积物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压载水处理设备及控制和监测设备。 九、本国子目8421.3924所称“电袋复合除尘器”,是指静电除尘和过滤除尘机理有机结合的一种复合除尘器。除尘器内 部安装电场区和滤袋区,下部设灰斗,前后端有进、出气箱,进气箱内设气流均布装置。除尘器配有高压供电电源、 电气控制装置和清灰装置等,主要用于火电、建材、冶金等行业烟尘治理。 十、本国子目8421.3940所称“烟气脱硫装置”,一般由烟气脱硫反应器、吸收剂制备及供应系统(如循环浆液泵、生石 灰消化器、雾化喷嘴、旋转喷雾器等)、副产物处理系统(如水力旋流分离器、真空皮带脱水机或圆盘脱水机、石 膏筒仓或石膏库等)、脱硫增压风机、除雾器、烟气挡板门、搅拌器等组成,主要用于火电、冶金、建材等行业烟 气脱硫。目前的脱硫工艺为石灰石/石灰—石膏法脱硫、烟气循环流化床法脱硫、氨法脱硫、镁法脱硫、钠法脱硫 等,其中以石灰石/石灰—石膏法脱硫设备为主。 十一、本国子目8421.3950所称“烟气脱硝装置”,一般由反应器、氨气稀释风机、混合器、喷氨混合系统、还原剂储运 制备系统(如尿素溶液储罐、尿素溶液运输泵、尿素水解反应器等)、测试与控制系统等组成,可带有还原剂喷射 系统(如喷枪、还原剂计量装置)等。该装置主要利用还原剂与氮氧化物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氮气和气态水,降低烟 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主要用于火电、建材、冶金等行业烟气脱硝。目前的脱硝工艺包括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SNCR-SCR联合法,其中以SCR脱硝设备为主。 十二、本国子目8424.8920所称“喷涂机器人”,是指专用于自动喷漆或喷涂其他涂料的工业机器人,由机器人本体、减 速器、控制系统、伺服系统、喷具和涂料输供系统等部分组成,主要应用于汽车、船舶、仪表、电器、搪瓷等工艺 生产部门。 十三、本国子目8428.9020所称“机械式停车设备”,是指通过机械方式搬运、停放车辆的机械设备。此类设备大多采用 自动控制、计算机管理等手段,综合应用机、电、声、光、自动化等技术,达到存取储放车辆的高效率、高可靠性 和高安全性。此类设备分为升降横移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 升降类和简易升降类等多种型式。主要由钢结构件、传动系统、控制系统等部分组成。 十四、本国子目8428.9031所称“堆取料机械”,属于大型料场专用设备,一般分为臂式斗轮堆取料机、桥门式斗轮堆取 料机和刮板式堆取料机三类。其中,臂式一般由取料机构(堆料机无取料机构),输送机构,回转、俯仰、行走机 构,金属结构,电气控制设备等组成。桥门式和刮板式结构形式不同,但工作原理基本类似。 十五、本国子目8430.3110所称“采(截)煤机”,由工作装置、机体和行走装置组成。装有截齿的滚筒或螺旋圆盘组成 旋转工作装置,通过摇臂安装在机体上,机体安装在齿轮、齿条啮合的行走装置或履带式行走底盘上。工作时,机 体在行走装置的推动下沿煤体移动,同时工作装置旋转,截齿击碎煤层,切割下的煤落入工作装置下的输送机上送 出。 十六、本国子目8430.3120所称“凿岩机”,是用来直接开采石料的工具,由一环形切割链环绕一金属臂运作,切割平面 和角度均可调节,一般与工程车、液压挖掘机等配套使用。 十七、本国子目8430.3130所称“隧道掘进机”,是指用机械破碎岩石、出碴和支护,实行连续作业的一种综合设备,利 用回转刀具开挖,破碎洞内围岩及掘进,形成整个隧道断面。一般由刀盘、主驱动、盾体、推进系统、输送机、注 浆系统、液压系统、控制系统、导向测量系统、管片拼装系统、润滑系统等组成。 十八、本国子目8431.2010所涉及的“税目84.27所列机械的驱动桥”,是税目84.27所列机械传动系统的组成部分,由主 减速器、差速器、半轴、轮边减速器、桥壳等构成,主要功能是增大由传动轴或变速器产生的转矩,并将动力合理 分配给左右驱动轮。 十九、本国子目8431.4920所涉及的“工程机械的驱动桥”,是税目84.26、84.29或84.30所列机械传动系统的组成部分, 由主减速器、差速器、半轴、轮边减速器、桥壳等构成,主要功能是增大由传动轴或变速器产生的转矩,并将动力 1015
  • PDF page 1026: 合理分配给左右驱动轮。 二十、本国子目8432.3111所称“免耕谷物播种机”,是指在未经耕整、有作物残茬覆盖的土地上,不实行任何土壤耕作 或进行少量旋耕作业(动土率小于等于40%)的条件下,能直接完成播种作业的播种机,主要完成开沟、排种、 覆土和镇压等作业。按排种方式的不同,排种器分为槽轮式、磨盘式、气力式等。 二十一、本国子目8432.3121所称“免耕马铃薯种植机”,是指按一定行距、种薯间距和栽种深度种植马铃薯的机具,能 一次完成开沟(或起垄)、施肥、栽种薯块和覆土等作业。 二十二、本国子目8432.3131所称“免耕水稻插秧机”,是指按一定行距、株距、秧苗数和栽植深度将水稻秧苗栽植于水 田的机具,通常由发动机、秧苗箱、送秧机构、分插机构、动力驱动、行走装置等部件组成。 二十三、本国子目8433.5920所称“棉花采摘机”,由驾驶室、发动机、行走机构等基本机构和采棉滚筒、气流输送装置、 集棉箱等主要工作部件组成。在棉花采摘机前进时,扶导器压缩棉株,并把棉株引入由采棉滚筒及固定护板组 成的工作室(采棉区),棉株宽度被积压成8~9厘米,旋转着的采棉滚筒有规律地把摘锭送入采棉区,旋转的 摘锭伸出栅板,插入被挤压的棉株,同开裂棉铃相遇,其钩齿抓住籽棉,把棉絮从开裂的棉铃中拉出,缠绕在 摘锭上。然后摘锭进入脱棉区,高速旋转的橡胶圆盘式脱棉器将摘锭上的籽棉脱下,落入集棉室,由气流管道 送入集棉箱。摘锭从湿润器下边通过时,表面涂上一层水,清除掉绿色汁液和泥土垢(以利于采棉和脱棉)后 重新进入采棉区。 二十四、本国子目8433.6010所称“蛋类清洁、分选、分级机器”,包括蛋类清洁机、蛋类分选分级机。蛋类清洁机是将 蛋类通过专用输送带送入水槽中,分别经过浸润、软刷、漂淋等连续的工艺,将附着于蛋类表面的污物去除的 机器。蛋类分选分级机是根据蛋类重量、蛋壳颜色进行分类,或根据设定对蛋类表面是否干净、有无裂纹等情 况进行判断和剔除,并根据这些信息将不同类别的蛋送往不同包装通道(进行包装)的设备。 二十五、本国子目8437.1010所称“光学色差谷物颗粒选别机(色选机)”,运用特定的光学方法,凸显被选物料与正常 物料的颜色或形状差异,这些差异被电子视觉系统检测,经控制系统处理产生输出信号,控制执行机构剔除被 选物料,得到品质一致的物料。 二十六、本国子目8443.3214所称“热敏打印机”,是指采用加热显色技术实现打印输出的打印机。其结构仅包括热敏打 印头、进纸胶辊及进纸电机等,不需要各种复杂的辅助机构。热敏打印机可作为模块嵌入到各种终端设备中使 用,广泛应用于条码、标签、收据、日志等专业打印领域。 二十七、本国子目8443.9111所称“卷筒料给料机”是指为卷筒料印刷机连续供料的辅机。卷筒料自动给料机按更换料 卷的方式分为高速接料机和零速接料机两类。高速接料机是指印刷机在全速或略微降速的运行过程中,两料卷 (更换料卷与被更换料卷)在同速运行状态下完成粘结、更换料卷的自动接料装置;零速接料机是指两料卷(更 换料卷与被更换料卷)在静止状态下完成粘接,而印刷机仍在正常高速运行,在此期间是由给料机的料卷储存 装置(储料器)向印刷机供给输送料带的自动接料装置。 二十八、本国子目8443.9921所称“热敏打印头”,是指数字印刷机的部件,由排成矩阵的小型电加热器和逻辑电路组成。 逻辑电路控制加热器工作和进纸,当加热器被驱动时在介质上就会产生一个与加热元素相对应的图形,从而完 成输出图像的任务。 二十九、本国子目8447.2011所称“特里科经编机”,其织物牵拉方向与织针平面近似成直角,织物张力由织针承担。在 成圈配置以及编织方面的特点如下:(1) 沉降片上纱线接触点为2个。(2) 经轴一般放在机器后面或者放在机 器的顶部。(3) 织针可以从机前更换。(4) 老式特里科经编机导纱梳栉编号从机后到机前(从2001年1月开始, 编号从机前到机后)。(5) 使用复合针。(6) 没有牵拉就可以起头编织。(7) 光编链组织不能编织(编链衬纬可 以编织)。(8) 纱线与坯布牵拉成90°,织针受力较大。 三十、本国子目8447.2012所称“拉舍尔经编机”,其织物牵拉方向与织针平面近似平行,织物张力对织针不大起作用。 在成圈配置以及编织方面的特点如下:(1) 沉降片纱线接触点为3个。(2) 经轴一般放在机器的顶部。(3) 织针 必须从机后更换。(4) 导纱梳栉的编号从机前到机后。(5) 使用复合针和舌针。(6) 没有牵拉不能起头编织。(7) 光编链线圈也能编织。(8) 纱线与坯布牵拉成170°,织针受力较小。 三十一、本国子目8448.3940所称“环锭细纱机紧密纺装置”,又称环锭细纱机集聚纺装置,一般安装在环锭细纱机的牵 伸部分,可适应纺多种纤维,通过对加捻点的纺纱三角区中纤维的控制,纺出高质量的紧密纱线。这种纱线具 有纺纱强力高、毛羽少、条干好等特点。 三十二、本国子目8449.0010所称“针刺机”,主要结构由送网机构、针刺机构、牵拉机构、花纹机构(仅花纹针刺机有 此机构)、传动机构、附属机构、机架等组成。针刺机按加工纤网的状态可分为预针刺机和主针刺机;按结构 可分为单针梁式和双针梁式;按传动形式可分为上传动式和下传动式。针刺法是一种机械加固方法,其基本原 理是用截面为三角形(或其他形状)且棱边带有钩刺的针,对蓬松的纤网进行反复针刺,将纤网加工成具有一 定厚度和强度的针刺法非织造布。 三十三、本国子目8449.0020所称“水刺设备”,主要结构由水刺装置(水刺头)、输送网帘(或辊筒)、抽吸装置和水循 环装置等组成。水刺装置是由内部带有通水孔的集流腔体与水针板组成,采用耐腐蚀和耐高压材料制成。水针 板是一个长条薄型不锈钢板,根据工艺要求,在针板上开有单排孔、双排孔或三排孔。一般水刺装置的配置为 四上四下,可以水平排列,也可以圆周排列。水刺设备一般是将两组或多组水刺装置串联使用。水刺法又称射 流喷射网法、水力缠结法、喷水成布法,采用高速高压的水流及部分反射水流促使纤维相互缠结抱合,以加固 纤网,制成水刺法非织造布。 1016
  • PDF page 1027: 三十四、本国子目8450.1110、8450.2011所涉及的“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主要结构由箱体、洗涤桶、外桶(盛水桶)、 电机、传动部件以及全自动程序控制器、传感器等电控系统组成。电机等洗涤系统轴向垂直设置。其工作原理 为:通过各种器件组成的控制电路来控制电机、进水阀、排水阀,使洗衣机实现程序运转;依靠装在洗衣桶底 部的波轮正、反旋转形成水流,带动衣物上、下、左、右翻转,使衣物在洗涤液中进行柔和地摩擦,在洗涤剂 的作用下实现去污清洗,洗涤过程全自动控制。 三十五、本国子目84501120、8450.2012所涉及的“滚筒式全自动洗衣机”,主要结构由箱体、洗涤桶、外桶(盛水桶)、 电机、传动部件、平衡块以及全自动程序控制器、传感器等电控系统组成。电机等洗涤系统轴向水平设置。其 工作原理为:通过各种器件组成的控制电路来控制电机、进水阀、排水阀,使洗衣机实现程序运转;模仿棒锤 击打衣物原理设计,利用电动机的机械做功使滚筒旋转,带动衣物在滚筒中不断地被提升摔下,做重复运动, 加上洗涤剂与水的共同作用使衣物洗涤干净,洗涤过程全自动控制。 三十六、本国子目8452.1091所称“手动式家用型缝纫机”,又称为缝纫器,产品体积通常小于15厘米×10厘米×15厘米, 重量小于2千克,可随身携带,手握按压式动力,作单线链式线迹缝纫,能够缝纫悬挂着的窗帘、壁挂、手帕、 围裙、枕套等,也可缝制小衣物等。 三十七、本国子目8452.2120所称“非家用自动包缝机”,是指由直针线和弯针线,通过机器的运动循环穿套在缝料边缘 形成包缝链式线迹(500类包缝链式线迹),将缝料包边并缝合的工业缝纫机,采用微型计算机控制,具有自动 剪线、定针位、抬压脚等自动功能。机器由机壳、传动机构、针杆机构、勾线机构、送料机构、压脚机构、切 刀机构以及机架、台板、控制系统、驱动电机等机构与部件组成,产品主要用于服装的包边、包缝、镶边等, 能有效防止缝料边缘脱散,广泛应用于印染、服装、地毯等行业。 三十八、本国子目8452.2130所称“非家用自动绷缝机”,是指利用针、梭两种缝线自连、互连、交织,在缝料底面形成 单面覆盖链式线迹,或在缝料正面再增加覆盖线形成双面覆盖链式线迹(400类多线链式线迹),将两层或多层 缝料缝合的工业用缝纫机,采用微型计算机控制,具有自动剪线、拔线、倒缝、定针位及抬压脚等自动功能。 产品主要由机壳、刺料机构、主轴传动机构、上轴传动及挑线机构、勾线机构、绷针机构、送料机构、输回油 机构以及机架、台板、控制系统、驱动电机等组成,主要应用于针织服装厂缝制棉毛衫、汗衫及类似的化纤织 物的搭缝连接、针织服装的滚领、滚边、折边、拼接缝等作业。 三十九、本国子目8457.1091所称“加工金属的铣车复合加工中心”,是在车床基础上复合了铣削功能,利用刀具移动或 旋转和工件旋转的合成运动实现对工件表面的切削加工的设备。工件主轴为水平或垂直状态,并配有自动换刀 装置(刀库机械手),主要用于工序多、形状复杂的回转体零件的加工。与车削中心相比,增加了一个具有完备 铣削功能的铣削单元(铣主轴)和自动换刀装置(刀库机械手)。 四十、本国子目8458.9110所称“切削金属的立式数控车床”,主要由床身、立柱、刀架、工作台(卡盘)、X/Z轴进给等 组成,其主轴处于垂直位置,主要有两种结构形式:(1)主轴和工作台(卡盘)位于下方的床身上,刀架在立柱 上,适于加工大型和重型零件,通常称为数控立式正置车床。(2)主轴和卡盘位于立柱上,刀架则位于下方床身 上,适于加工中小型盘、盖类零件,自动化程度高,通常称为数控立式倒置车床。 四十一、本国子目8460.2311所称“高精度曲轴磨床”,是曲轴精加工设备,一般由基础部分(床身、工作台)、支承部分 (头架、尾架、卡盘、中心架等)、砂轮架、进给机构、数控系统、液压系统、对刀测量装置等组成。主要用 于磨削汽车、拖拉机、机车内燃机、柴油机及船用发动机用曲轴。 四十二、本国子目8460.4010所称“珩磨机床”,是指利用珩磨头与工件表面接触,进行相对的旋转和往复运动或其他多 自由度的运动,借二者相互修整作用,提高工件尺寸、形状精度和表面质量的磨削机床。珩磨机床主要在汽车、 拖拉机、液压件、轴承、航空等制造业中用于珩磨工件的孔。除此之外,珩磨机床还包括加工其他表面的外圆 珩磨机、气缸珩磨机、轴承滚道珩磨机、平面珩磨机、曲面珩磨机、球面珩磨机、顺序加工珩磨机等。 四十三、本国子目8460.4020所称“研磨机床”,是指利用涂敷或压嵌在研具上的磨料或加入游离磨料,通过研具与工件 在一定压力下的相对运动,对工件表面进行精整的磨削机床。研磨机床主要用于研磨工件中的高精度平面、内 外圆柱面、圆锥面、球面、螺纹面和其他型面。除此之外,研磨机床还包括用于研磨圆柱形工件的无心研磨机。 四十四、本国子目8461.4011所称“齿轮磨床”,是指利用磨具对齿轮表面进行磨削加工的精加工设备,一般由工作主轴、 床身、砂轮主轴、辅助单元等组成。按齿轮型式分为渐开线圆柱齿轮磨床和锥齿轮磨床。 四十五、本国子目8466.9310所称“刀库”,是指存放待换工具的装置,“自动换刀装置”是指能自动更换加工中所用工 具的装置。刀库系统是用于满足自动化加工过程中所需储刀及换刀需求的一种装置,由自动换刀机构及可以储 放多把刀具的刀库构成。该装置由电脑程序控制,可完成各种不同的加工需求,如铣削、钻孔、镗孔、攻牙等, 大幅缩短加工时程,降低生产成本。刀库可分为斗笠式、圆盘式、链条式,自动换刀装置则可分为油压机构、 气压机构、电气凸轮机构三类。目前电气凸轮机构因设计简单使用操作可靠被广泛采用。 四十六、本国子目8471.3010所称“平板电脑”,是指输入输出部件集成在一起、以触摸屏为基本输入设备的便携式电脑 (通常屏幕大于等于7英寸)。 四十七、本国子目8471.4991所称“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即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生产过 程进行分散控制,以及进行集中监视、操作、管理的一种控制系统。其核心结构可归纳为“三点一线”式结构, “一线”是指DCS的骨架计算机网络,“三点”是指连接在网络上的三种不同类型的节点:现场控制站、操作员 站和工程师站。该本国子目的商品应构成系统,单独报验的部件应根据其报验状态归入相关税目。例如,单独 报验的现场控制站应归入税目85.37或税目90.32。 1017
  • PDF page 1028: 四十八、本国子目8477.1010所称“注塑机”,又名塑料注射成型机,是将固态的塑料(玻璃态)原料经过塑化装置塑化 为熔融态(粘流态),在压力的作用下注射入密闭的膜腔内,利用塑料成型模具将热塑性塑料或热固性塑料制 成各种形状,经保压冷却定型后,开模顶出而制得塑料制品的一种成型设备。 四十九、本国子目8477.3010所称“挤出吹塑机”,是指挤出机和吹塑装置的组合体,由挤出机及型坯模具、吹塑模具、 吹胀装置、合模机构、型坯厚度控制系统、传动机构等组成。 五十、本国子目8477.3020所称“注射吹塑机”,是指注塑机与吹塑装置的组合体,由塑化机构、液压系统、合模结构、 型坯模具、吹塑模具、吹胀装置、控制电器等组成。 五十一、本国子目8477.3090所称“其他吹塑机”,包括特殊结构的吹塑机,这些吹塑机是用片材、型材等熔融型坯或冷 型坯,吹塑成具有特殊形状和用途的中空制件的吹塑机。 五十二、本国子目8479.5011所称“协作机器人”,是指能和人类在共同工作空间中协同工作的机器人,由执行机构、一 体化关节和控制系统组成,其中一体化关节又由伺服电机、减速器、编码器、驱动器和通信总线等组成。 五十三、本国子目8479.8970所称“智能仿生机器人”,是一种在外观、结构或功能上高度模仿人类或动物(如哺乳类、 昆虫类、鸟类、鱼类等)的形态和行为的自主或半自主(兼具自主和人工控制)机器人,其核心特征在于具备类 人或动物的主要身体结构(如头部、躯干、四肢、尾巴等)。该类机器人可通过摄像头、麦克风、传感器、激 光雷达等设备感知周围环境,依靠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计算机视觉等技术,具备自主路径规划、障碍物规避 等多种功能,同时可利用自身构造或搭载的其他工具,独立或多机协同完成多种任务,部分还可以融合自然语 言处理与情感计算,支持通过语音对话、表情识别及手势响应等方式理解人类意图与情感状态,可与人类开展 人机交流并进行反馈。 五十四、本国子目8479.8992所称“自动化立体仓储设备”,主要用于单元货物的立体存放、自动存放信息管理,由电气 控制元件、计算机软硬件等部分组成,按存储单元大小和存储规模设计、制作存储货架和自动存放设备,并编 制设备控制和货位管理软件进行操作,属于机电信息管理一体化应用技术。 五十五、本国子目8480.4110所称“压铸模”,一般是由两个互补冷硬铸模组成,其型腔与所需铸件两面的形状相同,合 模后将融熔状态的金属液体注入模腔,经加压、保压、冷却、开模,生产出各种压铸件。在某些情况下,这两 个互补冷模还对熔融金属施加一定的压力。 五十六、本国子目8480.4120所称“粉末冶金用压模”,用于压制各种粉末冶金件。将模具组装到压力机上,调试,在开 模状态下装入金属粉末(钢粉、铜粉、不锈钢及各种合金粉等),压力机动作,加压,模具压紧,将经过烧结 的金属粉末在高压下成型为零件。 五十七、本国子目8480.7110所称“硫化轮胎用囊式型模”,由两个可调节的金属冷硬铸模组成,用蒸汽或电加热,内有 环状的充气袋或热水袋,以将胎坯牢牢地压向型模的内壁。 五十八、本国子目8481.8021所称“电磁换向阀”,是一种换向阀,其作用是利用电磁铁的推力来驱动阀芯运动以变换流 体流动方向。它有滑阀和球阀两种结构,通常所说的电磁换向阀为滑阀结构,球状或锥状阀芯的电磁换向阀被 称为电磁换向座阀,也称电磁球阀。根据第84章子目注释三的规定,用于传动系统的换向阀不应归入本子目。 五十九、本国子目8481.8031所称“电子膨胀阀”,是一种流量阀,其作用是在阀的进出口压差变化的情况下,维持通过 的流量恒定,从而维持与之串联的被控对象的流量恒定。电子膨胀阀主要用于变频制冷系统中,实现对系统制 冷流量的自动调节,使系统始终保持在最佳的工作状况下运行。电子膨胀阀由阀体和线圈两部分组成,阀体由 阀座部件、转子部件和止动器三个部件组成,线圈由缠绕在骨架上的上下绕组、导磁体和引出电缆等组成。线 圈与阀体内永磁转子组成永磁步进电机,通过控制线圈的脉冲输入信号可以实现阀体内转子部件的正反向旋 转。转子的转动通过丝杆和螺母的螺纹传动,将转子部件的旋转运动转化为阀针轴向移动,从而调节阀口通流 面积的大小,实现系统制冷流量大小的自动调节。电子膨胀阀是采用步进电机驱动的电力驱动阀门。 六十、本国子目8482.1010所称“调心球轴承”,是指滚道是球面形,能够调整沟道轴线间的角偏差及角运动的轴承。 六十一、本国子目8482.1020所称“深沟球轴承”,是指每个套圈均具有横截面弧长约为球周长三分之一的连续沟道的向 心球轴承。 六十二、本国子目8482.1030所称“角接触球轴承”,是指公称接触角大于0°、小于等于45°的向心球轴承(包括三点 接触和四点接触球轴承),不包括推力角接触球轴承。 六十三、本国子目8482.1040所称“推力球轴承”,是指公称接触角大于45°、小于等于90°,主要用于承受轴向载荷的 球轴承。按公称接触角的不同,公称接触角为90°的推力球轴承称为轴向接触轴承;公称接触角大于45°、小 于90°的推力球轴承称为角接触推力轴承。 六十四、本国子目8483.1011所称“船舶用柴油机曲轴”,是船用柴油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与连杆配合将作用 于活塞上的气体压力转变为传动轴(包括曲轴)的旋转动力,曲轴一般由主轴颈、连杆轴颈、曲柄、平衡块、 前端和后端等组成。 六十五、本国子目8486.9091所称“带背板的溅射靶材组件”,由裸靶和支撑背板两部分组成,通过焊接连接为一体。裸 靶原材料通常为高纯金属或金属合金,通过特殊的热机械处理和精密机械加工制造而成,背板通常带有与溅射 机配合的连接孔、定位突起或卡环、卡口等结构。无背板结构单金属裸靶按原材料归类。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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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Reported average: 8%.

Source year: 2023. Classification: HS 2022 (H6). Checked 2026-09-14.

National lines included: 1 of 1. Excluded from the average: 0.

Reported ad-valorem range: 8%–8%.

Reported historical ad-valorem MFN simple average for 2023, not a national tariff schedule. No preferential rates, additional duties, VAT, excise or import permissions are determined.

Not a current 2026 national duty. The HS6 average does not determine the duty of a particular national subdivision, origin or shipment.

WITS observation for this code and year

UN Comtrade H6 descriptions (HS 2022)

WITS API definitions: reported averages and excluded national lines

Direct HS code answer for China

China HS Code 846781: 8.00% (2023 MFN average)

The source reports an indicative HS6 MFN average of 8.00% (2023 MFN average) for Tools; for working in the hand, chain saws with self-contained non-electric motor.Source status: not assessed. Verify the exact national tariff line, origin treatment, taxes, restrictions, and current customs guidance before using this information in a declaration.

Customs tariff summary

Country
China
HS / tariff code
846781
Description
Tools; for working in the hand, chain saws with self-contained non-electric motor
Chapter
84 —
Heading
8467
Subheading
846781
Indicative MFN HS6 average
8.00% (2023 MFN average)
VAT / tax
Check local VAT and excise rules for the import destination.
Unit / basis
Not listed in this tariff line
Source / vintage
WITS / UNCTAD TRAINS — 2023 MFN HS6 reference

Historical MFN average

8.00% (2023 MFN average)

Import permission

not asse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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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HS Code
846781
Chapter
84 —
Heading
8467
Subheading
846781

Compare HS code 846781 across GCC countries

Each destination shows its own source label. Oman uses its national schedule; Qatar and UAE entries may cite their separately published references and unresolved exceptions. Other entries retain the historical GCC reference. National codes, duty notes, restrictions and tax treatment can differ; verify with the destination customs authority.

Related HS Codes (Heading 8467)

HS CodeDescriptionDuty
846711Tools; for working in the hand, pneumatic, rotary type (including combined rotary-percussion)8.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846719Tools; for working in the hand, pneumatic, other than rotary type8.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846721Tools; for working in the hand, with self-contained electric motor; drills of all kinds8.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846722Tools; for working in the hand, with self-contained electric motor; saws8.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846729Tools; for working in the hand, with self-contained electric motor; other than saws and drills8.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846789Tools; for working in the hand, (other than chain saws), hydraulic or with self-contained non-electric motor, (not pneumatic)8.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846791Tools; for working in the hand, parts of chain saws, with self-contained non-electric motor6.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846792Tools; for working in the hand, parts of pneumatic tools6.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846799Tools; for working in the hand, parts thereof for other than chain saws and pneumatic tools7.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Data source: WITS/UNCTAD TRAINS (MFN 2022). Values are indicative HS6 MFN averages, not shipment-specific applied rates. Import permission and restrictions are not assessed. Historical reference rates exclude VAT, excise and other national measures. Separate national entries preserve the columns printed by their source; these are not a complete shipment assessment. Full discla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