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directory combines historical reference rows with separately labelled national sources. Read the source title, observation date, printed units and conditions on each entry. National source observations do not establish all measures applicable to a shipment.

China Customs Tariff for HS Code 900791

Cameras, cinematographic; parts and accessories, whether or not incorporating sound recording apparatus

China 2026 national import schedule — base edition and accompanying provisional/quota references

10,263 official source entries are searchable. Checked 2026-09-22; edition published 2025-12-31.

The 2026 base import schedule covers 8,972 national codes and 392 additional EX scopes across 96 non-reserved chapters. MFN, agreement, preferential and ordinary columns remain separate, with original country abbreviations, specific-duty markers and legal notes. The earlier provisional and quota tables remain separately labeled references. This edition took effect on 1 January 2026; subsequent amendments, trade remedies, product scope, origin and quota eligibility still require review. No rate preference or total import charge is selected. Export tariff pages are excluded.

Original source definitions and general notes

规则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附件。《税则》包括规则与说明、 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三个部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定期编纂、发布《税则》,解释《税则》的税目、税率。 一、进口税则 进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 品名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栏目。 (一)关税税目 关税税目以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由税则号列(以下简称税号) 和目录条文等组成。其中,税号在税则号列栏中列示,目录条文在货品名称栏中列示。税号采用8 位数字编码结构,前6 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与《协调制度》保持一致;第7、8 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是依据《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和方 法,根据我国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 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号。 (二)最惠国税率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相 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 惠国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 (1)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164 个,包括: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阿富汗、阿根廷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苏丹国、爱尔兰、爱沙尼亚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 亚联邦、奥地利共和国、巴巴多斯、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拉圭共和国、巴林王国、巴拿马共 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北马其顿共和国、贝宁共和国、比利时王国、秘鲁共和国、冰岛共和国、波兰共 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伯利兹、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韩民国、丹麦王国、德意 志联邦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克国、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俄罗斯联邦、厄瓜多 尔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斐济共和国、芬兰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刚果民 主共和国、哥伦比亚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格林纳达、格鲁吉亚、古巴共和国、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 国、海地共和国、荷兰王国、黑山、洪都拉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 加拿大、加纳共和国、加蓬共和国、柬埔寨王国、捷克共和国、津巴布韦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卡塔尔国、科摩罗联盟、 科特迪瓦共和国、科威特国、克罗地亚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利比 里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公国、卢森堡大公国、卢旺达共和国、罗马尼亚、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尔代夫共 和国、马耳他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来西亚、马里共和国、毛里求斯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 蒙古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摩洛哥王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墨西哥合众国、纳米比亚 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尼泊尔、尼加拉瓜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挪威王国、葡萄牙共和国、日本国、 瑞典、瑞士联邦、萨尔瓦多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塞舌尔共和国、 沙特阿拉伯王国、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 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王国、苏里南共和国、所罗门群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泰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汤加王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土耳其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危地马拉共和国、委内瑞拉玻利瓦 尔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乌干达共和国、乌克兰、乌拉圭东岸共和国、西班牙王国、希腊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新西 兰、匈牙利、牙买加、亚美尼亚共和国、也门共和国、以色列国、意大利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约旦哈 希姆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智利共和国、中非共和国、中国澳门、中国台北、中国香港。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共33 个,包括:阿尔及利 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阿塞拜疆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波多黎各自由 1

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法罗群岛、法属波利尼西亚海 外领地、格陵兰岛、基里巴斯共和国、库克群岛、黎巴嫩共和国、利比亚国、马约特、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公国、南 苏丹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圣马力诺共和国、圣皮埃尔和密克隆海外领地、苏丹共和国、 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瓦利斯和富图纳海外领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新喀里多尼亚海外领地、伊拉克共和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最惠国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 征方式征收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列明;其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 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三)协定税率 1.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际条约、协 定有关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古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 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 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智利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 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 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51031010)和毛条(税 号51051000、51052100 和5105290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新加坡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 物,适用协定税率。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秘鲁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部 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瑞士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冰岛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 定税率。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大韩民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协定税率。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牛肉(税号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 和02023000, 2026 年触发水平214556 吨)和奶粉(税号04022100 和04022900,2026 年触发水平29931 吨)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当 上述税号的牛肉或奶粉进口累计达到当年相应触发水平,将根据相关规定征收关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联邦的羊毛(税号 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5103101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 应的协定税率。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格鲁吉亚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2

协定税率。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部分进 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食糖(税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 17019920 和17019990),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5)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 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 10 个东盟成员国,以及澳大利亚联邦、日本国、大韩民国、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按照协定“关税差异” 等条款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RCEP 原产国来适用我国在RCEP 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相应的协定税率。同时允许进口商申 请适用我国在RCEP 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或者在进口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适用 我国对与该货物生产相关的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尼加拉瓜共和国的部分进 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原产于尼加拉瓜共和国的食糖(税号17011300、17011400、17019910、17019920 和17019990), 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厄瓜多尔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原产于洪都拉斯的部分 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马尔代夫的部分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22)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香港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零关税。 (23)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于中国澳门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 零关税。 (24)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规定,原产于中国台北的部分进口货物,参照适用协定税率。 2.协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协定税率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栏左侧,标示协定税率。实行从量计征、 复合计征方式征收的,以及涉及关税配额的,在协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协定税率栏右侧,标示对应的协定的中文简称 和英文代码。 (2)各项协定名称、适用国家或者地区、对应的中文简称和英文代码,如下表所示。 协定及对应简称、代码表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 1 《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亚太 AP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蒙 古国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 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 2 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 东盟 AS 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 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3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 3 智利共和国 智 CL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 4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巴 PK 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 5 新西兰 新西兰 NZ 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 6 新加坡共和国 新加坡 SG 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 7 秘鲁共和国 秘 PE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 8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 哥 CR 府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 9 瑞士联邦 瑞 CH 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 10 冰岛共和国 冰 IS 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 11 大韩民国 韩 KR 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 12 澳大利亚联邦 澳 AU 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 13 格鲁吉亚 格 GE 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 14 毛里求斯共和国 毛 MU 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 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 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 东盟 R AS R 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 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澳大利亚联邦 澳 R AU R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相关 15 协议 日本国 日 R JP R 大韩民国 韩 R KR R 新西兰 新西兰 R NZ R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 16 柬埔寨王国 柬 KH 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17 尼加拉瓜共和国 尼 NI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18 厄瓜多尔共和国 厄 EC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4

序号 协定名称 适用国家或者地区 中文简称 英文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 19 塞尔维亚共和国 塞 RS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 20 洪都拉斯共和国 洪 HN 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 21 马尔代夫共和国 马 MV 自由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22 中国香港 港 HK 排〉货物贸易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23 中国澳门 澳门 MO 排〉货物贸易协议》 24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规定 中国台北 台 TW (四)特惠税率 1.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家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 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原产于阿富汗、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多哥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柬 埔寨王国、科摩罗联盟、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 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 尼泊尔、尼日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苏丹共和国、所罗门群岛、索 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也门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等43 国的 100%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2)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相关协议,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 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原产于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 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2.特惠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特惠税率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 (2)特惠税率栏左侧,标示特惠税率。对于关税配额产品,在特惠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注明“仅关税配额内税率为0”。 (3)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1)中阿富汗等43 国的适用100%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标示为“惠 LD”。特惠税率栏右侧,原产于上述1(2)中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标示为“亚太AP”; 原产于上述1(3)中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分别标示为“柬KH”、“老LA”、 “缅MM”。 (五)普通税率 1.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 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普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普通税率在普通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征 收的,在普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六)关税配额税率 5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对下列货物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1)小麦(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963.6 万吨,包括税号:10011100、10011900、10019100、 10019900、11010000、11031100、11032010。 (2)玉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720 万吨,包括税号:10051000、10059000、11022000、11031300、 11042300。 (3)大米(包括其粉、粒)。其中,长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266 万吨,包括税号:10061021、 10061081、10062020、10063020、10064020、11029021、11031931;中短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 为266 万吨,包括税号:10061029、10061089、10062080、10063080、10064080、11029029、11031939。 (4)食糖。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194.5 万吨,包括税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 17019920、17019990。 (5)羊毛。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28.7 万吨,包括税号: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51031010。 (6)毛条。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8 万吨,包括税号:51051000、51052100、51052900。 (7)棉花。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89.4 万吨,包括税号:52010000、52030000。 (8)化肥。其中,尿素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330 万吨,税号:31021000;三元复合肥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 为345 万吨,税号:31052000;磷酸氢二铵承诺的年度关税配额数量为690 万吨,税号:31053000。 2.关税配额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关税配额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最惠国税率栏中的(%)也适用于关税配额税率(如“关税配额税率:1” 表示该税目对应的关税配额税率为1%)。 (七)进口暂定税率 1.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的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 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暂定税率在进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暂定税率为8%)。实行从量计征、复 合计征方式征收的,或暂定税率适用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关税配额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3)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八)税率的适用顺序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其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且无暂定税率的,适用最惠国税率。 适用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 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九)实施时间 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二、出口税则 出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 品名称、出口税率等栏目。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与进口税则相同,不单独列明。出口货物的 商品归类,按照进口税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关税税目 关税税目与进口税则关税税目相同。税目税率表中仅标示征收出口税率或实行暂定税率的税目。 (二)出口税率 1.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 6

2.出口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出口税率在出口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暂定税率 1.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暂定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暂定税率在出口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出口暂定税率为8%)。 (2)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出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四)税率的适用顺序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五)实施时间 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三、其他规则与说明 (一)计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 础确定。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 险费为基础确定。 (二)计税方式 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 (三)原产地 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 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关税措施 1.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 依法对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补贴税、临时保障措施关税,由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2.按对等原则采取的关税措施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不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 款,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报复性关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 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采取征收报复性关税等措施。征 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范围、适用国别或者地区、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后执行。 4.税率适用顺序 7

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按对等原则采取的关税措施、报复性关税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 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下列两项 税率中较高者: (1)因采取规定措施对相关货物所实施的最高税率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规定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 (2)普通税率。 (五)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执行。 (六)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税事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本版税则编纂说明 《税则(2026)》编纂涉及的文件包括: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 年第13 号);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 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 年第11 号)。 在下一版本税则发布之前,本版税则如有调整,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作出的规定执行。 8

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本税则目录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 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 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 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 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 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 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 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 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 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 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 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 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税则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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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entries matching 900791

90079100

Entry 891: 电影摄影机用零附件

Entry 891 — 2026 MFN column (as printed)
8
Entry 891 — 2026 provisional column (as printed)
5
Source notes and context notes
  • [注1] 该表中的(%)仅适用于从价税。
  • [注2] ex表示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 [注3] 除标注ex的税则号列外,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 Entry 891, PDF page 26;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12/P020251229510521217364.pdf#page=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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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9100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 电影摄影机、放映机,不论是否 带有声音的录制或重放装置: › -零件、附件:

--摄影机用

2026 full schedule — 最惠国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8∆5
2026 full schedule — 协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东盟AS,智CL,巴PK,新西兰NZ,秘PE,哥CR, 瑞CH,冰IS,韩KR,澳AU,格GE,毛MU,东盟 RASR,澳RAUR,新西兰RNZR,柬KH,厄EC,塞 RS,马MV,港HK,澳门MO 3.2 尼NI 4.2 韩RKRR 4.6 日RJPR
2026 full schedule — 特惠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0 惠LD
2026 full schedule — 普通税率(%) (printed origin groups and markers)
40
Source notes and context notes
  • 2026 base edition, effective 1 January 2026. Read the original general rules, chapter notes, quota requirements, origin conditions, footnote symbols and subsequent measures. No preference or shipment total is selected.
  • Full-schedule PDF page 1395; numbered entry 8439
  • PDF page 1383: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品(税目40.16)、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税 目42.05)或纺织材料制品(税目59.11); (二)纺织材料制的承托带及其他承托物品,其承托器官的作用仅依靠自身的弹性(例如,孕妇用的承托带,用于 胸部、腹部、关节或肌肉的承托绷带)(第十一类); (三)税目69.03的耐火材料制品;税目69.09的实验室、化学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陶瓷器; (四)税目70.09的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及税目83.06或第七十一章的非光学元件的贱金属或贵金属制的镜子; (五)税目70.07、70.08、70.11、70.14、70.15或70.17的货品; (六)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但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 兽医的植入物应归入税目90.21; (七)税目84.13的装有计量装置的泵;计数和检验用的衡器或单独报验的天平砝码(税目84.23);升降、起重及 搬运机械(税目84.25至84.28);纸张或纸板的各种切割机器(税目84.41);税目84.66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 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工具的附件,包括具有读度用的光学装置的附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 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计算机器(税目84.70);税目84.81的阀门及其他装置;税目84.86 的机器及装置(包括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 (八)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探照灯或聚光灯(税目85.12);税目85.13的手提式电灯;电影录音机、还音机及转 录机(税目85.19);拾音头或录音头(税目85.22);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税目85.25); 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或无线电遥控设备(税目85.26);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税目 85.36);税目85.37的数控装置;税目85.39的封闭式聚光灯;税目85.44的光缆; (九)税目94.05的探照灯及聚光灯; (十)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一)税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十二)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的材料归类);或 (十三)卷轴、线轴或类似芯子(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税目39.23或第十五类)。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税目所列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的零件、附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零件、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一章各税目(税目84.87、84.85、85.48 或90.33除外)所包括的货品,应一律归入其相应的税目; (二)其他零件、附件,如果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或同一税目项下的多种机器、仪器或器具(包括税目90.10、 90.13或90.31的机器、仪器或器具),应归入相应机器、仪器或器具的税目; (三)所有其他零件、附件均应归入税目90.33。 三、第十六类的注释三、四也适用于本章。 四、税目90.05不包括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潜艇或坦克上的潜望镜式望远镜及本章或第十六类的机器、设备、仪器或器 具用的望远镜;这类望远镜瞄准具及望远镜应归入税目90.13。 五、计量或检验用的光学仪器、器具或机器,如果既可归入税目90.13,又可归入税目90.31,则应归入税目90.31。 六、税目90.21所称“矫形器具”,是指下列用途的器具: 预防或矫正人体畸变; 生病、手术或受伤后人体部位支撑或固定。 矫形器具包括用于矫正畸形的鞋及特种鞋垫,但需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一)定制的;或 (二)成批生产的、单独进口或出口且不成双的、设计为左右两脚同样适用。 七、税目90.32仅适用于: (一)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量的自动控制仪器及装置或温度自动控制装置,不论其是否依靠 要被自控的因素所发生的电现象来进行工作,这些仪器或装置将被自控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 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偏差; (二)电量自动调节器及自动控制非电量的仪器或装置,依靠要被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电现象来进行工作,这些仪 器或装置将被控制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偏差。 1373
  • PDF page 1384: 本国子目注释: 一、本国子目9001.9010所称“彩色滤光片”,通常是作为液晶显示器的关键部件使用,液晶显示器依靠彩色滤光片显 示图像的色彩。彩色滤光片是镀有BM、R、G、B、ITO镀层的有色玻璃。彩色滤光片的制备方法有四种,包括颜料分 散法、染色法、印刷法和电沉积法(该税目不包括等离子显示器用滤光片,等离子显示器用滤光片带有电磁屏蔽夹 层,不属于纯粹的光学元件,应按专用零件归类)。 二、本国子目9014.2010所称“自动驾驶仪”,是指用于暂时替代驾驶员,保持稳定飞机以及使飞机按给定参数(高度、 航向等)飞行的装置,主要由直接操作或伺服马达控制机构(通常为替代驾驶员动作的液压马达)以及调整仪表读 数和伺服机构动作的自动感应装置(高速陀螺仪)构成。 三、本国子目9015.1010所称“激光雷达”,是指由发射系统、接收系统、信息处理系统等部分组成的一种激光测距仪 (可包括测角功能)。单独报验的激光发射器,或以本国子目激光雷达为部件进一步集成的检测或导航设备不归入 本子目。 四、本国子目9018.1310所称“核磁共振成像成套装置”,由磁体、梯度系统、射频系统(含多种类型接收线圈)以及 数据处理和分析软硬件系统等部分组成,用于人体的解剖和生理功能的成像。该税目不包括单独进口的零部件。 五、本国子目9018.9060所称“输血设备”,是指成套的简单输血设备或成套的体外循环设备,前者由血袋、输血导管、 输血针组成,直接进行静脉输血,后者由人工心肺设备、人工肾脏透析设备等组成。 六、本国子目9018.9080所称“手术机器人”,是指由机械臂、控制台、成像系统等部分组成,能以微创方式实施复杂 的外科手术的一种医疗设备。包括骨科手术机器人、腔镜手术机器人、神经外科手术机器人、放射介入手术机器人。 七、本国子目9021.9011所称“血管支架”,由支架和导管输送系统组成,通过导管输送器将支架输送至病变部位,植 入支架以达到支撑狭窄闭塞段血管,保持血流通畅的目的。血管支架主要分为冠脉支架、脑血管支架、肾动脉支架、 大动脉支架等。支架通常由金属材料、覆膜材料或生物材料制成,部分支架表面涂覆治疗药物。支架按照在血管内 展开的方式可分为自展式和球囊扩张式两种。 八、本国子目9023.0010所称“教习头”,是指用胶头皮、色发等制成的供美容、美发使用的教具。 九、本国子目9024.1010所称“电子万能试验机”,适用于各种金属、非金属、复合材料的拉伸、压缩、弯曲、剪切、 剥离撕裂及金属薄板塑性应变比r值,拉伸硬化指数n值等多项试验。其主要功能是测金属材料的性能。 十、本国子目9024.1020所称“硬度计”,是指使用压入法(如布氏硬度、洛氏硬度、维氏硬度、显微硬度、巴氏硬度、 韦氏硬度)、划痕法(如莫氏硬度)、回跳法(如里氏硬度、肖氏硬度)等方法测量金属材料软硬程度的仪器。 十一、本国子目9026.2010所称“压力/差压变送器”,是指将压力、差压等工艺变量转换为统一的标准信号,作为指示 记录仪、调节器或控制装置的输入信号,以实现对上述变量的显示、记录或自动控制的装置。通常由压力传感器、 数据处理电子电路和仪器壳体等部分组成,可作为自动控制设备的组成部分。 压力/差压变送器中的传感器在压力/差压的作用下,产生微弱的电量变化信号(如电容变量、电阻变量、电感变量), 电子电路对变化信号进行放大、运算、校正,最后输出与压力/差压成比例的标准电流信号或标准数字信号,主要 用于测量气体或液体的压力或压力差等参数。 十二、本国子目9031.4920所称“光栅测量装置”,是指利用光栅的光学原理工作的测量装置,主要由标尺光栅、光电 读数头和数显表组成,通常标尺光栅固定在机床活动部件上,光栅读数头固定在机床固定部件上,指示光栅装在 光栅读数头中。光栅测量装置经常应用于机床和加工中心等方面,可用作直线位移和角位移的检测。 十三、本国子目9031.8031所称“超声波探伤检测仪”,是指一种运用超声检测的方法来检测的仪器。其原理是:超声 波在被检测材料中传播时,材料的声学特性和内部组织的变化对超声波的传播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对超声波受 影响程度和状况的探测了解材料性能和结构变化的技术称为超声检测。超声检测方法通常有穿透法、脉冲反射法、 串列法等。 十四、本国子目9031.8032所称“磁粉探伤检测仪”,是指一种对铁磁性材料表面及近表面缺陷进行无损检测的仪器。 其原理是:有表面和近表面缺陷的工件磁化后,当缺陷方向和磁场方向成一定角度时,由于缺陷处的磁导率的变 化使磁力线逸出工件表面,产生漏磁场,可以吸附磁粉而产生磁痕显示。 十五、本国子目9031.8033所称“涡流探伤检测仪”,是指运用涡流检测法检测的探伤仪器。涡流检测法利用的是电磁 感应原理,适用于检测导电材料。检测线圈通以交变电流,线圈子内交变电流的流动将在线圈子周围产生一个交 变磁场,这种磁场称为“原磁场”。把一导体置于原磁场中时,在导体内将产生感应电流,这种电流叫做涡流。 导体中的电特性(如电阻、磁导率等)变化时,将引起涡流的变化。利用涡流的变化检测工件中的不连续性的方 法称为涡流检测原理。 十六、本国子目9032.8911所称“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车载设备”,是指用于防止列车相撞,保证列车运行安全的 车载设备。工作原理是自动检测列车实际运行位置,自动确定列车最大安全运行速度,连续不断地实行速度监督, 实现超速防护,自动监测列车运行间隔,以保证实现规定的行车间隔。ATP是整个ATC系统的基础,ATO和ATS子系 统都依托于ATP子系统的工作。 十七、本国子目9032.8912所称“列车自动运行系统(ATO)车载设备”,是指用于保证列车正常运行和行车调整优化的 车载设备。作用是代替司机来自动驾驶,包括平滑加速、调速和车站程序定点停车。ATO辅助ATP工作,接受ATP 的信息,其中有ATP速度指令、列车实际速度和列车走行距离。此外还从ATS子系统和地面标志线圈接受列车运行 等级等信息。根据以上信息,ATO通过牵引/制动线控制列车,使其维持在一个参考速度上运行,并在设有屏蔽门 的站台准确停车。
Official source for this code
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Reported average: 8%.

Source year: 2023. Classification: HS 2022 (H6). Checked 2026-09-14.

National lines included: 1 of 1. Excluded from the average: 0.

Reported ad-valorem range: 8%–8%.

Reported historical ad-valorem MFN simple average for 2023, not a national tariff schedule. No preferential rates, additional duties, VAT, excise or import permissions are determined.

Not a current 2026 national duty. The HS6 average does not determine the duty of a particular national subdivision, origin or shipment.

WITS observation for this code and year

UN Comtrade H6 descriptions (HS 2022)

WITS API definitions: reported averages and excluded national lines

Direct HS code answer for China

China HS Code 900791: 8.00% (2023 MFN average)

The source reports an indicative HS6 MFN average of 8.00% (2023 MFN average) for Cameras, cinematographic; parts and accessories, whether or not incorporating sound recording apparatus.Source status: not assessed. Verify the exact national tariff line, origin treatment, taxes, restrictions, and current customs guidance before using this information in a declaration.

Customs tariff summary

Country
China
HS / tariff code
900791
Description
Cameras, cinematographic; parts and accessories, whether or not incorporating sound recording apparatus
Chapter
90 —
Heading
9007
Subheading
900791
Indicative MFN HS6 average
8.00% (2023 MFN average)
VAT / tax
Check local VAT and excise rules for the import destination.
Unit / basis
Not listed in this tariff line
Source / vintage
WITS / UNCTAD TRAINS — 2023 MFN HS6 reference

Historical MFN average

8.00% (2023 MFN average)

Import permission

not asse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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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HS Code
900791
Chapter
90 —
Heading
9007
Subheading
900791

Compare HS code 900791 across GCC countries

Each destination shows its own source label. Oman uses its national schedule; Qatar and UAE entries may cite their separately published references and unresolved exceptions. Other entries retain the historical GCC reference. National codes, duty notes, restrictions and tax treatment can differ; verify with the destination customs authority.

Related HS Codes (Heading 9007)

HS CodeDescriptionDuty
900710Cameras, cinematographic; whether or not incorporating sound recording apparatus12.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900720Projectors, cinematographic; whether or not incorporating sound recording or reproducing apparatus8.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900792Projectors, cinematographic; parts and accessories, whether or not incorporating sound reproducing apparatus8.00% (2023 MFN average)WITS 2023 historical MFN average

Data source: WITS/UNCTAD TRAINS (MFN 2022). Values are indicative HS6 MFN averages, not shipment-specific applied rates. Import permission and restrictions are not assessed. Historical reference rates exclude VAT, excise and other national measures. Separate national entries preserve the columns printed by their source; these are not a complete shipment assessment. Full disclaimer.